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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狼牙山五壮士肖像做商品包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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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广军事

9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第三批)》,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诉易县某公司侵害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烈士肖像、名誉、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该案进一步明确,未经许可将英烈肖像用于商业牟利,即便没有丑化歪曲英烈形象,依然构成侵权,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烈尊严、守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狼牙山五壮士是全国著名抗日英雄群体,其为掩护大部队和群众转移浴血奋战、宁死不屈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载体,其肖像、名誉、荣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严格保护。2025年1月至7月,易县某公司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将含有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的“红根儿”品牌包装,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矿泉水、辣椒酱、粮油等多款产品外包装及标签,并通过网络账号、线下门店等渠道推广销售,线上相关内容累计浏览、播放量7356次。某公司将英雄烈士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及产品包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荣誉,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易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某公司将含有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的“红根儿”品牌包装用于商业广告,其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易县检察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7月16日履行公告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违法行为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需要提起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告期满后,易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保定市检察院)审查。

调查核实。保定市检察院依法调查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某公司委托设计师设计“红根儿”品牌包装,包装上的图片标识组合为田园、易水湖、狼牙山和狼牙山五壮士肖像。其中,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系在詹建俊油画作品《狼牙山五壮士》的基础上二次创作形成。经问卷调查,某公司“红根儿”系列产品外包装和标签图片上的人物形象易被公众识别为狼牙山五壮士。

某公司委托加工的侵权外包装包括瓶装矿泉水包装箱300个(标签7500个)、辣椒酱包装519套,以及香油麻酱、柴鸡蛋、面粉等产品包装箱各100个。其中,各类外包装共计748个已用于生产销售,剩余外包装存放于库房。同时,该公司通过“心想事成嘉宵”“红根儿4534”等网络账号及易县文旅官方账号宣传。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根儿”品牌包装中的狼牙山五壮士形象与国家博物馆收藏的詹建俊1959年油画作品《狼牙山五壮士》布面油画虽在细节上略有不同,但二者立体形态、画面结构布局以及人物动作组合基本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视觉差异较小,容易造成混淆、产生误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2025年8月28日,保定市检察院邀请河北大学专家学者、保定传媒集团代表等召开专家论证会,重点围绕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荣誉恢复的诉求进行研讨,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相应诉求。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某公司虽未刻意丑化歪曲英烈形象,但其将承载民族精神符号的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直接投入商业牟利场景,本质仍是商用侵权行为,违背社会公众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与精神的普遍认识,伤害人民群众寄托于英烈身上的民族情感,损害了狼牙山五壮士的名誉、荣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保定市检察院向狼牙山五壮士的两名近亲属征询意见,二人均明确同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9月5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鉴定费用,并公开宣传《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10月16日,保定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当庭表示对保定市检察院认定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可,自愿承担相应民事责任。11月19日,保定市中院作出判决,支持保定市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已将使用“红根儿”品牌包装的所有产品外包装销毁,包装册、标签、宣传册已停止使用,相关宣传视频已删除。12月23日,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制作并发布了介绍狼牙山五壮士精神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宣传视频。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其肖像、名誉、荣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禁止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禁止歪曲、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对以“红色文化”为名、行商业牟利之实的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守护民族情感,推动形成崇尚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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