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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长沙有偿删帖被查,定非法经营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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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偿删帖的罪名出口由行为方式决定两条的区别在服务是否真实发帖与删帖适用同一套条文

二、有偿删帖走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数额门槛分个人与单位两档违法所得与经营数额两个口径

三、以删帖为筹码索要钱财的落点是敲诈勒索罪主动制造负面再索要删帖费数额较大在两三千元起点

四、有偿删帖公司被告,员工与中间人一并被追究转包与中介同样构成网站在职人员提供删除权

五、有偿删帖与有偿发帖是两个方向,罪名并不相同明知虚假仍然有偿发布发布端的相邻罪名

六、有偿删帖的委托企业通常不进入刑事评价例外在于内容本身转委托的下家会被顺链条查

七、有偿删帖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口径决定量刑档转包差价与渠道成本下沉与降权是否等同于删帖

八、有偿删帖案件争取从宽与主张出罪的方向从罪名上争从数额上争程序与从宽九、三个问题决定有偿删帖案件的走向

收费删帖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处理;以删帖为筹码索财的,落点是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 长沙



本文讨论网络公关、舆情优化类公司被查之后,其业务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以及责任在公司与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判断落在两个位置上:收费删帖本身走非法经营罪,以发布或者删除信息为由威胁索财的走敲诈勒索罪;两者的分界线是有没有提供真实的删除或者发布服务。党中央2026年7月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左右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把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列为打击重点;全国检察机关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批准逮捕舆情敲诈犯罪8件33人、起诉2件8人。文末以文字列出两份对照内容,供逐条核对数额标准使用。本文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其他省份的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网络有偿删帖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这份解释把删帖相关的行为分成两种结构,分别指向两个罪名。

第六条针对的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这一条的落点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七条针对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这一条的落点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

第六条处理的行为,删除信息只是索财的理由,行为人并不真正提供一项可对价的服务;第七条处理的行为,删除信息本身就是经营内容,行为人按单收费、按条计价,交易结构是完整的。同一家公司在不同业务上可能分别落入两条,办案中通常按具体事实分别起诉。

第七条同时覆盖了两个方向: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以及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两个方向的构成要件一致,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达到数额标准。付费刷量、控评、编造内容引流这类业务,虽然没有删除动作,也可能落在这一条里。



▲ 有偿删帖相关行为的罪名出口,依据见文末

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写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删帖业务落入的是该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释〔2013〕21号第七条第二款列了两档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同一款还规定,数额达到前述标准的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个人一侧的五倍就是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单位一侧是75万元与25万元。

门槛的量级需要注意。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就已经达到追诉标准,这与多数人对"犯罪数额"的直觉有距离。江门办理的一件案件里,行为人承接多名客户"屏蔽、删除"负面信息的业务后,再通过网络转委托他人处理,从中赚取差价,非法经营数额88910元,约合个人一侧门槛的一倍半,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这一件是当地首例网络有偿删帖案,案件特点是涉案网站多、相互转包多、电子证据获取难。

非法经营数额是收费总额,违法所得是扣除成本后的获利。两个口径在同一件案子里的差距可能达到数倍,取哪一个直接决定量刑档。前述那件案件里,法院采用的是非法经营数额88910元这一口径。转委托时支付给下级中介的费用能否扣除、以什么标准扣除,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争议之一。



▲ 数额标准与量刑档,依据见文末

法释〔2013〕21号第六条把"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明确指向敲诈勒索罪。这一条的关键词是"为由",删帖在这里只是索财的借口。

实务中危害最集中的形态是主动制造负面信息再提供付费删除。行为人先搜集、编造企业或个人的负面内容并在平台上发布,随后以继续发布或者删除为条件索取费用。这类行为只有索财一个目的,没有真实的服务交付,按敲诈勒索罪处理,不以非法经营罪处理。

江西办理的一件案件规模可观。行为人成立网络传媒公司,开设多个自媒体账号,搜集大量企业负面信息并在多个平台发布,以此威胁受害企业索取钱财,累计发布帖文近万篇,敲诈企业100余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这一件是从信息发布端进入的,与收费删帖端是两个方向。

敲诈勒索罪的第一档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单独的司法解释把数额较大的幅度定在2000元至5000元,各省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标准;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这一档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一批业务如果既存在主动发布索财的事实,又存在按单收费删帖的事实,两个罪名会被并列起诉,量刑按数罪并罚处理。

删帖业务多为公司化运作,一端接单、一端执行,中间还有转委托。这类结构下被追究的往往不止实际执行人,接单的中介、提供渠道的人、参与分成的人都在其中。

承接到业务后转委托他人执行、从中赚取差价的,本身就是在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前述江门那件案件里,行为人自己并不执行删帖,只是接单转包,仍然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下家被另行移送审查起诉。仅提供渠道资源、不直接接触客户的,也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

网站编辑、版主、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删除信息,评价的是另一条罪名。这类人员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重合,则按受贿罪处理。删除权限本身就是可以变现的职务便利,不能以提供技术支持为由主张免责。

福建莆田警方侦破的一件网络水军团伙案件可以看这条产业链的分层。行为人通过自建或者帮助他人建设非法网站,掌握了一百家网站的信息发布与删除权;接单方以每条帖文40元至50元的价格接下发帖业务,再以每条20元至30元的价格转委托其发布。半年时间内,该团伙炒作事件215起、有偿发布帖文近3000条,行为人从中牟利30余万元。产业链上有人负责建站、有人负责接单、有人负责发帖,三层各自对应不同的责任。



▲ 删帖产业链的责任分层,依据见文末

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时做删帖与发帖两类业务。删帖一端对应非法经营罪与敲诈勒索罪,发帖一端对应的罪名更多,视内容与目的而定。

法释〔2013〕21号第七条把"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列入规制范围。构成这一档要求主观上明知信息虚假,客观上有偿、反复提供发布服务。主观上不知道信息虚假、也未有偿反复提供发布服务的,不构成这一罪。

同一批发布行为还可能触及相邻罪名。法释〔2013〕21号第九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编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第二百二十一条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选择适用的问题,取重的一档。

同一解释第八条规定了帮助行为的处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提供服务器、账号资源、软件工具的一方,需要单独评估这一条的风险。

这一条是给企业的。企业委托网络公关公司处理负面信息,通常不具有营利目的,也没有经营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真正落在刑事评价范围内的,是提供删帖服务的一方。

委托方的风险不在委托行为,而在被删除的内容是什么。明知是虚假信息仍然付费发布,或者与他人共谋编造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后委托发布的,可能构成发布端的共同犯罪。企业委托删除的如果是真实存在的负面事实,处理方式应当是依法应对,而不是付费消除。

一个实际发生的业务链条上,委托方支付了费用,中间人转委托,执行方完成删除。这条链条上的每一环都可能被查。企业留存完整的合同、付款凭证与沟通记录,可以说明业务性质与自身角色,避免被当成共谋方。

这类案件的量刑争议,多数集中在数额怎么算。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两个口径、转包费用的处理、下沉与降权是否计入,都会改变量刑档。

接单后转委托的,收费总额与自留部分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理,各地做法不一致。按经营数额计算会把总额全部计入,按违法所得计算只计差额。辩护中通常主张按违法所得计算,并提交向下的支付凭证与结算记录。

除了直接删除,还有一类做法是让信息在该平台的排序中下沉、搜索页面前几页不再出现。这类操作是否等同于"删除信息服务",实务中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效果一致,应当计入;另一种意见认为条文的表述是删除,扩张到下沉已经超出文义范围。这一分歧没有统一结论,是这类案件可以争的具体位置。

还有一层是票据。与客户签订的是广告服务合同、开具的是广告发票,实际履行的却是删除业务,这种合同形式不影响定性。法院看的是实际履行的内容,不看合同的名称。

这类案件的辩护空间分两个方向:一是数额与罪名,二是程序与从宽。

争罪名的落点在服务的真实性。如果公司除删帖外还实际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应对、品牌传播等可对价的服务,可以将业务结构拆开,把可对价的部分从非法经营数额中分离。如果案件事实是以发布相威胁索取费用,主张按单一罪名处理并不现实,但可以主张事实性质不同、分别评价。

数额争的是三个数字:收费总额中属于合法服务的部分,转委托时支付给下家的部分,以及未能证明与该笔删除对应的收款。三个数字都对应具体的合同与流水,需要逐笔核对。

取保候审的条件写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四项法定情形分别对应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非法经营罪的第一档法定刑在五年以下,缓刑与取保在数额不大、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案件中存在适用空间。前述江门那件案件的被告人正是通过认罪认罚并退缴,获得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结果。

第一个问题是删除服务是否真实履行,还是仅仅作为索财的理由,这一项决定落入非法经营罪还是敲诈勒索罪。第二个问题是收费的结构,是总额计价还是按条计价,是否经过转委托,这一项决定数额口径。第三个问题是人在链条上的位置,是接单方、执行方还是渠道提供方,这一项决定责任大小与从宽空间。三个问题的答案都在合同、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里。

与早些年相比,这一类的判断标准已经清楚。法释〔2013〕21号把有偿删帖、有偿发布与以删帖为由索财三种行为分别对应到两个罪名上,数额门槛与五倍的特别严重标准也写在同一条里。定性争对了,数额与责任才有讨论的余地。

表一 有偿删帖相关行为的罪名出口

以营利为目的,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法释〔2013〕21号第七条。

明知是虚假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非法经营罪,依据同上。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明知、有偿、反复提供发布服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释〔2013〕21号第六条。

为上述犯罪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依据法释〔2013〕21号第八条。

同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据法释〔2013〕21号第九条。

网站编辑、版主、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删除信息: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处理,视其身份而定。

表二 数额标准与量刑档

情节严重(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依据法释〔2013〕21号第七条。

情节严重(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依据同上。

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达到前述标准的五倍以上,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单位非法经营数额7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25万元。依据同上。

法定刑: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的一般幅度为2000元至5000元,二年内三次以上属于多次。

数额口径:非法经营数额为收费总额,违法所得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转委托费用与渠道成本的扣除标准,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

举报渠道: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可通过12377举报中心反映;涉黑涉恶线索可通过全国扫黑办统一线上举报平台12337反映。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团队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诉讼代理意见。个案结果受证据、事实、地域裁判尺度影响,文中观点基于湖南省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其他省份可能存在差异。所引案例来自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开发布材料及公开报道,当事人姓名与单位已作化名处理,涉案数额为公开通报数字,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如有具体纠纷,建议线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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