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1日22时20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接到报警:乌鲁木齐第十二小学五年级的11岁女学生叶某被发现惨死在自家的客厅里。最先发现现场的是叶某16岁的表哥徐某,当时叶某的父母都不在家,徐某在22时16分发现叶某倒在客厅的血泊中的时候在慌乱了一阵子回过神后立即打电话报警。
当干警们赶到现场不久,叶某的母亲徐某琴匆匆赶回家中,看到半个小时前还活得好好的女儿死不瞑目的惨死模样——头颈几乎被割断,只有薄薄的一层皮肤连接着,胸腹部血肉模糊,当即急火攻心两眼一翻晕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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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警用吉普车合影的民警
现场是一幢七层的新工房住宅楼,共有三个单元六十三户住户,中心现场位于二单元的204室。
现场勘察发现叶家的门窗都没有撬压痕迹,说明凶手是通过和平手段进入室内的,死者的直接死因系被锐器连续捅刺胸腹部造成多脏器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凶器经查验是叶家厨房的一把菜刀。
室内有大量被翻动过的痕迹,橱门柜门和抽屉都被打开,里面的东西全部都被翻出,经随后赶回的叶某父亲叶某春清点,放在家中大衣柜里的2300元现金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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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勘察现场的技术民警
经走访得知,叶某的父亲叶某春是某单位的司机,当天在班上,20时开车回家和妻子徐某琴、女儿叶某和妻子的侄儿徐某一起吃了晚饭后开车回单位,因为单位22时要用车。而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工团上班的徐某琴要去证券公司看股票行情,所以搭乘丈夫的顺风车在21时30分一起下楼离家,徐某在家闲不住也要跟着姨妈一起去。离家前,徐某琴嘱咐正在沙发上看电视的叶某:“看好门,妈一会儿就回来。谁敲门都不要开,千万别让生人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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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驾驶员
根据法医判断的叶某死亡时间,叶某遇害是在家人离开后约十分钟到半小时左右。
叶某春介绍说,家里在一个月前刚刚安装了防盗门,门上有猫眼,三把钥匙都没有丢失,也从没有交给外人用过。叶某平素乖巧懂事,从来不给陌生人开门,而是年仅11岁的小女孩也不可能有什么仇人。
所以警方更加确认犯罪分子是以和平方式进入现场,和叶某春或者徐某琴相熟之人作案的可能性较高,所以警方将排查范围放在叶某春和徐某琴的社会关系方面。
经调查,叶某春为人随和,与人为善,并没有什么有利害冲突的仇人。徐某琴性格开朗,为人泼辣,快人快语,嘴不饶人,和人吵嘴从没有输过。但她本质善良,乐于助人,来者不拒,也没有什么深仇大恨的仇人。
只不过,徐某琴在4月18日买入了新疆宏源公司新发行的股票,之后就经常跑证券公司看股票行情,所以在旁人眼里,徐某琴看上去手里有点钱,可能是露了富让某个熟人起了不该有的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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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外的股民
经对叶家的邻居和住在附近的居民逐户逐人的走访,警方获得了一些线索:
二单元一楼的一名邻居反映:案发前后他看到一个身高1.70米左右的陌生男青年上了楼,过了一会儿后又匆匆离开。
住在楼对面平房里的一名居民反映:21时40分左右他听到对门楼内传出两声小孩的惨叫声,但他以为是哪家家长在教训不听话的孩子,所以当时没在意,也没想去看个究竟。
二单元五楼的一名邻居反映:21时左右,有一个陌生男青年敲他家对面家的门,他听到敲门声后打开门问那人找谁,那人自称姓汪,说找一个女的。他说对门的一家子都去内地了不在家,一时半会不会回来,这个人道了谢后就下楼去了。因为楼道里没灯,他没看清那人的脸。
在对叶某春和徐某琴夫妇的交往比较密切的人员排查中,警方圈出八十多个符合排查条件的人员,经过反复筛选后最后将怀疑重点放在两个人身上:
其中一个是为做生意曾经向叶家借款2000元、还知道叶家有股票的李某。李某作为徐某琴的朋友,进出叶家很随便,案发当天下午还曾两次来叶家找徐某琴借钱,但都被徐某琴拒绝。
当侦查员对他进行询问的时候发现李某的神情非常紧张,不停地在抽烟,在回答问题的时候刻意躲躲闪闪、避重就轻,最后在笔录上签字的时候手抖得特别厉害,行为十分反常。
另一个是叶某春的同事王某,他也是叶家的常客,警方在现场勘察时还在叶家的五斗橱抽屉上提取到了王某的指纹。不过王某解释说是这套家具是叶家在3月的时候新买的,他4月的时候去看过,伸手摸过五斗橱,可能是在那个时候留在抽屉上的。
经过进一步核实,李某和王某都没有作案时间,所以警方先后排除了两人的嫌疑,其他的嫌疑对象也陆续排除嫌疑,因此忙了大半个月案情没有丝毫进展。
5月2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张彦勇局长亲临刑警大队,从全市各警种中抽调精兵强将重组专案组,通过新的案情分析重新划定侦查范围:在继续调查与叶家有关系的人的同时,重点查找案发下午曾被一楼居民看到的那个身高1.70米左右的汪姓青年,并从现场周围未破的案件中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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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一变,智商重新占领高地,一起发生在大约两个月前的强奸案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
3月4日0时多一点,和叶家同住一幢楼、在一家歌舞厅当兼职伴舞的29岁少妇乙某下班回家,被一名尾随上楼的男青年在三楼堵住,被匕首顶着脖子挟持到地下室后被该男青年强奸。其间,她被迫告诉了罪犯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住房楼号和伴舞的舞厅。那名罪犯也告诉她自己姓汪,在在模具厂工作,家里有两辆车。
“完事”后已经是5时左右,天快亮了,那人还非常“绅士”地把她送上楼,目送她回家后悠然自得地地下楼走了。天亮后,乙某在婆婆和小姑子的陪同下报了案,并描述了犯罪分子的大概样貌:身高1.70左右,稍胖,眼睛较小。
由于案子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还没进展,乙某出于恐惧,干脆就由婆婆和小姑带着去内地“躲风头”了。
碰巧的是,乙某就住在二单元的五楼,这就和她对门邻居所说的有个姓汪的敲她家门找她这事对上了。
这个姓汪的和案发当天出现在五楼那个自称姓汪的是否是同一个人?
于是,侦查员们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乙某,但一时找不到人。同时又在全市大小十几家模具厂寻找姓汪的男性职工,倒是查出几十人,但经过反复核实都被否定。不是年龄不对、就是身高不对,要么就是没有作案时间。
专案组随后扩大排查范围,对整个乌鲁木齐的姓汪的男性进行筛查,筛出三百多个符合条件的对象,但经过调查核实这些人也全部排除嫌疑。那么至少说明凶手不姓汪,也根本不在模具厂工作。
正当侦查员们急的上火的时候,乙某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于6月10日回到乌鲁木齐。随即就被专案组请到刑警大队,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将近几年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打击处理过的有前科的人员档案材料交给她进行辨认。
乙某辨认了三本档案都说没发现,但翻开第四本才翻了几页手就停住了,表示这个人有点像强奸她的那个罪犯。
档案编号“TG-325”,姓名冯小江。
此人时年22岁,家住乌市民主路81号,从乌鲁木齐盐湖中学毕业后待业,1989年7月16日因盗窃被拘留十五天,1991年又因打架斗殴被拘留十五天,如今现在新纺中心北站仓库做货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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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货车司机
侦查员们又从冯小江户籍所在的西河街派出所调出了他近期的身份证照片,再度让乙某进行辨认,乙某表示:“特别像!”
6月11日,侦查员带着乙某来到新纺中心北站仓库,对冯小江进行秘密辨认,结果乙某非常肯定的表示:“就是他!”
6月12日9时10分,专案组传唤冯小江,两个小时不到他就全撂了,下面将他的供词摘录如下:
“5月1日下午,四个朋友在我家喝了两瓶半酒。他们走后,我感到特别兴奋,就又去找乙某。结果被告知她不在,我很扫兴,就坐在楼下发呆。这时,我听到楼内有个女的说‘我们走了,把门关好,别让人进去。’一会儿,从楼内下来三个人。他们出楼我上楼,然后敲二楼左手房间的门,开门的是个小女孩,我说找人,小女孩来不及关门我就闯了进去。我问钱在哪儿?小女孩害怕了,就帮我找。先在客厅找,又在卧室找,我翻箱倒柜,怕被人听见,就把电视机音量开得很大。我从抽屉里翻出一捆用皮筋捆着的100元的人民币,一数2300块。”
“在我数钱时,小女孩乘机跑出门上了三楼,我赶紧追出去,抓住她的腿,在楼道里她大喊‘救命’,好在没人出来。我把她抱进客厅,锁上门,怕她再喊,就用手先掐住她,可她还不老实,我就用菜刀先捅她身上,然后又照着她脖子砍……前后用了不到10分钟。”
“那2300块钱,我在棋牌室赌输了300块,在酒吧用掉300块,在咖啡厅用掉470块,打车花掉200块,花500块买了一瓶洋酒,剩下的我存建设银行了。”
同时,冯小江对强奸乙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当天下午,专案组在冯小江的指认下从他家搜出了存着剩下赃款的建设银行存折以及作案时所穿的血衣,至此本案告破。
最终冯小江因抢劫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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