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打架被刑拘,第一次做笔录时,办案人员问他是不是你打的,他脑子一懵,说了句好像是。律师会见时发现,这个好像是后来被记成了是我打的。律师指导李某依法行使核对笔录权,要求更正。最终,因证据不足,案件被撤销。
提问一:做笔录时,嫌疑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自己保护自己?
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核对笔录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嫌疑人有权要求逐字核对,发现记录与自己说的不一致,有权要求更正;办案人员拒不更正的,可以拒绝签字。很多冤错案件就出在笔录上——嫌疑人说好像是,被记成是我;说我不确定,被记成我承认。一字之差,可能就是有罪与无罪的界限。
提问二:可以不说吗?不说话会不会被认为态度不好?
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但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这里要区分两个概念:一是沉默,二是如实陈述。嫌疑人不需要编造、不需要猜测、不需要替别人扛事,只需要把自己知道的客观事实说清楚即可。如果确实记不清了,就说记不清,不要为了配合而胡乱回答。至于态度问题,如实供述本身就是最好的态度,不需要额外表现。
提问三:被打了、被威胁了怎么办?
如果遭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行为,嫌疑人应当尽可能记住:时间、地点、人员姓名或警号、具体方式(殴打、冻饿、疲劳审讯等)、是否有伤情。这些细节越具体,后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越有力。同时,律师会见时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情况,代为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笔录是刑事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之一。很多案件输就输在笔录上。签字前多花十分钟核对,可能比后面请律师花十万块钱还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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