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买160节送20节”,看着划算,退费时机构却说赠课是“免费福利”不予退费。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教育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180节总课时折算退款。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商家按总课时(含赠课)统一折算退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3月 ,赵女士在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孩子报名机器人编程课程,双方签订《报名协议书》,约定总课时180节(含付费160节、赠送20节),赵女士实缴费用12496元。后来,该公司退出原加盟体系、更换课程教具,甚至有授课教师离职。赵女士认为机构已无法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84课时的费用5831.47元,退费计算方式为:以总费用12496元除以180节总课时,得出单课时均价约69.42元,再乘剩余84课时。
培训机构则主张,赠课属于营销福利,“赠课不退”系合同约定;即便应当退费,也只能按160节付费课时计算退款金额,不应将20节赠课纳入应退金额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教育培训合同中“赠课”的性质认定及退费计算标准。经营者根据消费者购买正价课时数量附条件赠送的课时,并非真正免费,其成本已摊入正价课时对应的总价之中,家长之所以愿意支付较高总价,往往已将赠课价值一并纳入考量。因此,赠送课时与正价课时应一并视为合同交易标的,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二者应当整体计算。
最终,经西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教育科技公司同意退还赵女士剩余课时费用。
法官提醒广大家长,为孩子报名培训课程时 ,切勿被“买得多送得多”的优惠误导,忽视合同条款风险。签订协议前,务必看清退费条款,特别是“赠课不退” “概不退费 ”等格式条款;付款后妥善保存合同、缴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机构出现更换教具、更换老师、停业搬迁等可能违约的情形,要及时固定证据、理性维权,可先与机构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经营者以“赠课”营销本系正常经营行为,但不可将其作为逃避退费责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挡箭牌”。经营者应诚信履约、规范合同条款,不得借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否则相关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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