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延庆法院召开“依法保障‘季节性用工’劳动者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几起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用人单位虽然按内部规定发放了淡季生活费,却因未守住“最低工资标准”的底线,最终被判补足差额。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某于2023年5月3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是售票员,工资标准为旺季(5月1日—10月31日)4500元/月,淡季(11月1日-第二年4月底)800元/月。
2025年7月14日,张某通过微信向公司股东发出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因贵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克扣本人工资,故本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郑重通知贵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正式解除你我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特此通知。”
2025年7月16日,张某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19440元(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2025年8月29日,延庆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支付张某工资3010.92元。张某与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对张某的工作安排存在淡季和旺季之分。旺季张某正常到岗上班,淡季张某无需到岗上班,公司每月向其发放800元生活费。公司已向张某发放了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生活费,并于2025年3月6日又向张某转账800元淡季生活费。法院最终判定,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6090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淡季每月仅向劳动者发放800元生活费,这一做法虽然考虑了淡季无实际劳动的实际情况,但忽视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强制性要求。本案中的淡季安排,本质上是因用人单位经营特点导致的阶段性无工作状态,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依法支付生活费或工资的义务。
季节性用工是劳动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常见于旅游、农业、餐饮等行业。这类用工模式下,劳动者的工作安排往往随季节变化而产生工作量的显著变化,但季节性安排不能成为规避劳动法义务的理由,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在淡季付出劳动,就随意降低甚至免除自身的工资支付义务。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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