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关于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建议对罪犯方星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方星,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恩施市。
2026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26)鄂2801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方星犯盗窃罪,判处方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判决生效后,本院向恩施市公安局送达收监执行决定书,在执行收监过程中,恩施市看守所因方星患有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而不予收押,并出具了不予收押通知书。后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于2026年9月16日书面建议本院启动暂予监外医学鉴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之规定,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期: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3日
联系人:恩施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吴法官
联系电话:0718-8020509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1日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