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王云嘉 记者 刁明康
9月21日,云南楚雄牟定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备受关注的“7岁哥哥2岁妹妹遭胡蜂蜇伤致死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封面新闻记者从家属方代理律师臧梵清处获悉,庭审从上午8时30分持续至下午6时,历时近10小时。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全面翻供,否认两幼童系被其所养胡蜂蜇伤,作完全无罪辩护。最终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量刑3至5年。死者家属陆先生表示完全不能接受,代理律师将在三日内提交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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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通知书(受访者陆先生供图)
被告当庭翻供:
否认系自家蜂蜇人,作无罪辩护
2025年6月28日,陆先生7岁儿子恺恺、2岁女儿妍妍随外婆到山上干活,在林地旁玩耍时被墨胸胡蜂蜇咬,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哥哥全身被蜇300余处,妹妹达700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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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二人照片(受访者陆先生供图)
据死者父亲陆先生介绍,李某某此前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曾承认“孩子是被自己养的蜂蜇的”,但今天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当庭全面推翻此前供述,称“不能确定一定是他养的蜂蜇的,也有可能是外面飞来的野蜂”。
“他对检方提供的全部证据都不认可,认为自己完全无罪、一点错都没有。”陆先生说。
辩方三大观点:
防御性蜂种、已有警示、无强制规范
据家属方代理律师臧梵清介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
第一,墨胸胡蜂属于防御性蜂种,只有人主动招惹、靠近惊扰蜂巢才会蜇人,不会主动攻击;两幼童系自己捅蜂巢导致被蜇。
第二,被告人已在养殖区挂了警示牌,也口头告知了周边村民注意安全。
第三,胡蜂养殖在国内没有法规要求必须完全封闭式养殖,被告人不存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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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蜂照片(资料图/人民网)
对此,臧梵清律师当庭逐一反驳。针对“孩子捅蜂巢才被蜇”的说法,他表示:被告人自己在养蜂过程中曾被蜇过上百次——“难道您自己是拿棍子去捅自己养的蜂巢,才被蜇了上百次吗?”
针对“已有警示”的说法,臧律师指出,被告人所称的围栏实为他人旧有的防狗防猫围栏,并非真正的蜂场隔离设施。上游蜂苗卖家早已明确要求使用塑料网格围挡、黄色警戒带、标识牌等安全措施,被告人均未落实。当律师追问“警示标识什么时候没的”,被告人回答“不知道”,再问“为什么不重新设置”,被告人沉默。
针对“无强制规范即无责任”的说法,臧梵清强调,法律上的安全注意义务来自动物本身的客观危险程度,而非倡议书或法规是否明文列举。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胡蜂蜇伤列为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墨胸胡蜂的致命危险养殖者心知肚明,就应当承担与风险相匹配的管理义务,不能以“没有规定”为由免责。
检方建议量刑3至5年:
家属不接受,代理律师三日内提交补充意见
公诉机关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至5年。
陆先生告诉记者,这一量刑建议未达到预期。家属方主张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被告人责任,并希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7年顶格量刑。
“他从头到尾不认罪、不认错、不道歉。”陆先生说,庭审中孩子母亲情绪与他一样气愤,“完全不能接受。”
庭审结束后,臧梵清律师透露,家属方将在未来三日内向法院提交新的补充代理意见。如一审判决结果未达家属预期,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关于民事赔偿,陆先生表示将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两金一费”。
律师解读:
民事赔偿责任难以减免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李夙律师指出,根据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除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层面,本案属饲养动物损害侵权。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系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方可减免。本案中两名幼童系正常玩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主动挑逗、破坏蜂巢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人难以据此减免赔偿。
最后,臧梵清律师向社会发出呼吁:我国西南、西北山区许多农户有养殖胡蜂的习惯,千万不要认为“不招惹它就没事”。
“已经发现近距离在生活区附近养胡蜂的,请尽快联系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千千万万不能再出现下一个这样的悲剧了。”臧梵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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