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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志曾在昆明干装修,2020年5月起,他以计件方式接收云南石来商贸有限公司派单,负责入户安装石板台面,据他回忆,入户安装长期处于粉尘环境,但公司未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未提供防护口罩。直到2023年7月,他诊断疑似尘肺三期,无法再继续工作。
此后,李维志曾多次向石来商贸讨要职业病诊断材料未果,2025年6月,李维志向五华区卫健局举报云南石来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昆明石与木建材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同时要求五华区卫健局积极履职,督促其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
最终,该公司被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处以2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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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时隔数月后,2026年3月3日,李维志也收到了5万元罚单。
五华区卫健局在处罚决定书中称,李维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在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下接受具有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石板台面安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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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曾引起舆论关注。2026年8月,李维志在接受南都采访时详述了其经历,他对处罚感到错愕,直陈“难以接受”,在近期接受看看新闻采访时更直言:“举报公司反被罚款,难道我举报了我自己?”
2026年9月18日,一份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李维志家中。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决定,撤销对李维志的5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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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卫健局的做法值得肯定。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但是对于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由于事实和法律变迁而不宜存续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
自我纠错的价值在于减少或者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尽早结束行政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状态,维护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认同和信赖。
在目前缺少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我纠错方式主要有撤销、补正、改变原行政行为、确认违法等方式。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而言,对于所有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撤销的方式予以纠正。但是从行政效率和效益的角度考虑,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减少行政争议产生的考量,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足够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该行政行为的瑕疵足以影响到实质处理结果时,才采用撤销的方式进行纠错。对于行为仅存在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实质处理结果且对利害关系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者通过补正等事后补救方式可以“治愈”的瑕疵,或者撤销行政行为可能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应当考虑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纠错。
在纠正错误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尤其是拟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且须准确判明造成错误行政行为的原因,分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各自的责任,同时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不能机械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参见王学堂编著《行政执法全流程实务操作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6年9月,379-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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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026年9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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