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孩随母亲生活,但是母亲没有跟父亲沟通就给孩子报了高额补习班、选择收费昂贵的学校,并以女儿名义起诉父亲,要求其共同承担补课费与学费。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驳回原告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名女儿。后续双方感情破裂,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当时法院明确,女儿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父亲王某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随着日常物价、生活成本逐年上涨,原有抚养费标准难以满足孩子日常所需。为妥善保障孩子生活,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居中调解下,夫妻二人重新协商确定了新的抚养费标准,并且该调解协议已经通过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备法律效力,此后王某一直按照最新标准,按月足额支付抚养费。
女儿升入初中后,李某单方面做出了多项教育安排,全程没有告知、协商孩子父亲王某。期间,她为孩子报名了长期课外辅导课程,产生了一笔不菲的补课费用。孩子初中毕业参加中考后,成绩达到了乌鲁木齐市第三批次普通高中的录取标准,最终被一所私立高中录取,随之产生了高额的学费、择校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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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某看来,这些因孩子教育产生的大额支出,属于孩子的必要花费,理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为此,她以女儿的名义作为原告,自己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分摊全部补课费和私立高中的高额学费。
面对诉讼请求,王某并不认可。他当庭表示,自己始终严格遵守双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从未拖欠、少付过孩子的抚养费,已经完全履行了自身的抚养义务。而且无论是课外高价补课,还是就读私立高中的相关事宜,李某事前事后都没有和自己沟通、协商,这些费用属于对方单方面产生的支出,自己不应当承担分摊责任。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关于抚养费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理应严格遵照执行。关于子女教育费用的认定,法院明确,法定抚养费中包含的教育开支,仅限于保障孩子完成国家义务教育、就读普通公立高中的基础性、必要性费用。
至于各类课外培优补习、高价私立学校就读等支出,均属于超出基础教育范畴的提升型消费。这类费用的产生,和家庭经济条件、家长个人教育理念密切相关,并非孩子成长、求学的刚需支出,不能直接强制另一方分摊。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初中课外辅导费用,不在国家义务教育规定的必要支出范围内;私立高中的高额学费,也远超常规公立教育的基础开销。同时,李某未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这些高额费用支出前,已经告知并征得王某同意,也无法证实该笔费用是孩子求学的刚需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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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李某不服结果,继续以女儿名义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核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最终在2026年5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案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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