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的人行道上,一条条凹凸的黄色盲道,本是专门为视力障碍群体铺设的安全通道。它承载着社会对残障人士的善意,目的就是让视力不好的人能够依靠脚下的触感,安全独立出行。
可沈阳曾经发生的这起真实侵权官司,把盲道的现实困境、视力残疾人的出行难题,还有普通人与残障者之间的权责边界搞成了一桩公案。
案件判决出来之后,网上争论至今没有平息,很多人看完判决书之后,忍不住发问:走在盲道之上的四级视力残疾人,究竟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事情发生在2016年10月沈阳和平区的一条街道。这天上午,市民秦华正在人行道上行走,走到中途,她毫无预兆地原地转身,往回折返。
就在她转身的一瞬间,身后沿着盲道前行的姚德利径直撞了上来。猛烈的冲撞之下,秦华重重摔倒在坚硬的路面,当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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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盲道
摔倒之后的秦华伤情并不轻,医院检查显示,她多处骨头粉碎性骨折,同时还查出气胸,本身还患有骨质疏松、冠心病等基础老年病。
一次普通的路面碰撞,给她带来巨大身体痛苦,前后两次住院治疗,花费了数额不小的医疗开销。事后秦华将姚德利告上法庭,提出的各项索赔合计超过12万元,里面囊括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还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残疾赔偿金。
而被告姚德利是一名四级视力残疾的男子。很多人对四级视力残疾没有概念,它并不是完全看不见的全盲,属于低视力当中最轻的一档。
戴上矫正眼镜之后,双眼较好那只眼睛的视力仅仅在0.1‑0.3区间。他可以分辨近处物体轮廓,能够独立走路,不需要盲杖,但是远距离辨认人和物十分吃力,几米之外就很难看清人的面部,环境光线昏暗的时候视力还会进一步下降。
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身体状况,姚德利才选择行走在盲道上。在他的认知当中,盲道是属于视力障碍者的专属通行区域,普通行人不应该占用盲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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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是常见的弱势群体
事发当时,他顺着盲道向前行进,前方的秦华正常行走,突然毫无征兆原地转身,留给身后人的反应时间几乎为零,碰撞就这样猝不及防发生。
走上法庭,姚德利的抗辩逻辑十分清晰。他认为自己本身属于视力受损的弱势群体,当时正行走在本该属于自己的盲道上。是视力完全正常的秦华占用盲道,并且毫无预警突然转身,才直接酿成相撞事故,主要过错应当在对方。
除此之外,原告本身自带骨质疏松、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很多治疗开销是医治原有旧疾,不应当由自己承担全部的医疗成本。
一审法院审理之后给出判决结果,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但姚德利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即便身为视力残障人士,在道路行走,同样负有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和前方行人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
姚德利没能预判前方行人会出现动作变化,没有维持足够安全距离,这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而秦华转身没有留意身后路况,存在次要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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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一般享受特殊照顾
拿到一审判决书,姚德利很难接受。自己走在专属盲道,对方突然转身造成碰撞,到头来自己却要负主要责任。他选择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够改判。
法庭之上,他再次把自己的几点理由完整陈述出来:自己是四级视力残疾,视觉感知能力先天受限;对方占用盲道通行;转身行为是碰撞直接诱因;原有基础病带来的医疗花费不该由自己买单。
可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一审的裁判逻辑。法官认为,行人无论视力状况如何,上路行走都负有对周围环境的注意义务。四级低视力不等于完全失明,当事人依然具备一定的感知能力,应当对前方行人动态有所预判。
同时对于医疗费用争议,法院认为,受伤之后的治疗方案是医院根据伤者实际伤情作出,姚德利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过度医疗,因此相关合理开销需要予以承担。
二审仅仅对赔偿金额做了极其微小的调整,整体赔偿总额仅仅减少不到两百元,主要责任划分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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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传到网络上之后,迅速激起巨大的舆论分歧。一部分网友站在判决这一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身有残疾就免除出行观察义务。就算走在盲道,也不能完全放任不管,盲道提供便利,不等于可以不看前方路况。既然发生碰撞致人受伤,就理应承担相应赔偿。
但更多网友内心生出强烈的困惑。大家的疑问聚焦在一个现实难题:四级视力残疾,本身看远就模糊受限,当正常人毫无征兆突然转身,留给后面低视力行人的反应窗口转瞬即逝。
盲道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视力障碍人群看不清的问题,如果要求低视力者,要像视力健全的普通人一样时刻精准预判前方行人的突发动作,这份注意义务,现实当中真的做得到吗?
这起案件,也把国内盲道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摆到台面上。现实城市里,大量盲道被共享单车、杂物、普通行人随意占用,早已不是新闻。
很多时候视力障碍者走上盲道,还要不断躲避闯入盲道的健全路人。盲道本该是残障人士的安全屏障,现实中却常常被挤占,而一旦发生事故,残障出行者反而要承担较重责任,这种现实落差,让很多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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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盲人一方是女性呢?
这里我们需要厘清一个法律常识:我国民法典当中,并没有“盲道上残疾人一切无责”的特殊条款。不管视力健全,还是存在视力残疾,所有行人上路,都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只是注意义务的标准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生理条件来综合判断。完全全盲的人,依靠盲杖探路,和四级低视力尚有部分视觉的人,二者的注意能力天然不一样。
核心争议点恰恰就落在义务标准的尺度上面。四级视力残疾,不是伸手不见五指,还有部分残余视力,法院据此认为他应当保持观察;
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残余视力不足以快速捕捉前方行人突如其来的转身动作,这也是客观身体局限。
还有一个不能忽略的细节,伤者秦华自身存在骨质疏松。普通人相撞也许只是轻微磕碰,但骨质疏松的老年人,同等力度撞击就会发生粉碎性骨折,损害后果被个人体质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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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
法律上有“蛋壳脑袋”规则,受害人自身体质特殊,不因此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这也是法院没有剔除基础病相关治疗费用背后的法理。这个法条很多普通民众并不熟悉,这也是判决出来大众难以理解的关键点。
案子尘埃落定,但它留给社会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这件事不只是两个人的人身纠纷,它拷问着城市无障碍建设的现实,也拷问着残障群体出行权责边界。
盲道铺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但仅仅铺好地砖远远不够。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共识,不去随意占用盲道,给视力障碍者留出真正安全通行空间。
同时,司法裁判也需要兼顾法理与现实。判定视力残障者责任大小,不能简单套用普通人的注意标准,必须充分考量其残余视力的客观生理局限。法律要保护受伤受害人的权益,同样也不能忽视残障人士出行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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