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建设海洋强国、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经略海洋、向海图强”的重要指示精神,锚定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方向,以高水平海事司法服务助力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立足全省海洋资源优势与海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筑牢司法根基,护航向海图强战略
1.强化政治引领作用。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与“魂”融入海事审判全过程各方面。积极对接打造世界级港口群及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重大部署,找准服务“海上山东”建设职能定位,把海事司法工作融入全省海洋发展大局。紧扣山东“陆海统筹、科技引领、产业集聚、生态优美、开放合作、治理高效”的特色海洋发展之路,以高质量海事司法服务助力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跨越。
2.坚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全面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精准适用海事强制令,规制投机性域外起诉、恶意缠讼等行为。总结海事刑事试点改革经验,在海上交通肇事、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稳妥推进海事审判“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筑牢蓝色国土司法屏障。
3.完善专门审判体系。健全“省级法院统筹、青岛海事法院主导、地方法院联动”的海事审判格局。发布协议管辖示范条款,方便中外当事人主动选择青岛海事法院管辖案件。加强案件移送先行协商,实现青岛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的高效衔接。持续优化海事派出法庭布局,进一步充实一线审判力量,充分发挥派出法庭职能作用。优化立审执全链条海事审判流程,形成纵向贯通、高效协作的运行格局。
4.统筹推进海事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正确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统一船舶物权、港口运营、航运贸易、跨境电商等案件裁判标准,以规则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降低涉海市场主体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准确适用我国缔结的海事国际条约和通行海事国际惯例,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规范涉外海事案件法律适用,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树立山东海事司法良好国际形象。
5.强化船员权益保护。畅通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诉讼绿色通道,简化立审执流程,高效化解欠薪、工伤、外派劳务等高频矛盾。统一过错评判标准、责任比例分担规则、船舶优先权确权尺度,强化涉船员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发挥海事司法对海上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助力航运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聚焦产业赋能,激活海洋新质动能
6.强化海洋科技创新司法保护。聚焦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法律难点、空白领域,围绕海上风电、深远海养殖、海洋生物医药、海陆空铁联运、高端船舶与海工装备制造等重点发展领域,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提炼新规则,常态化发布典型案例及裁判指引。加大对深海探测、海洋基因、蓝色种业、海洋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海洋市场秩序。依法妥善审理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技术许可等纠纷,明晰权利归属与收益分配规则,促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赋能“耕海一号”、东方航天港等“海洋+”融合新业态发展,促推海洋前沿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落地。
7.护航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升级。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推动海洋一二三产协同发展。依托破产审判机制,对船舶制造、近海渔业等优势传统产业开展精准服务,有效发挥破产审判拯救和出清功能,引导要素资源向海洋新兴产业集聚。妥善审理临港制造、海上新能源、滨海文旅等领域涉海纠纷,通过健全司法规则、完善司法政策,保障海洋新兴产业迈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做优做强海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
8.服务世界级港口群建设。立足全省港口一体化、智慧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目标,分类精准保障各港口功能定位落地。依法审理港口建设、码头运营、海铁联运、海河联运等纠纷,助力构建联通腹地、辐射全球的海洋运输网络,保障沿黄陆海联动大通道畅通,挖掘释放小清河航道海河联运黄金水道效能,打造港口司法服务示范样板。
9.助力湾区经济与陆海统筹发展。聚焦胶州湾、莱州湾等重点湾区建设,妥善审理湾区海域利用、港产城融合相关案件,推动陆海产业联动发展。依法明确深远海智能养殖平台、海洋牧场平台、养殖工船等设施法律属性,妥善审理陆海衔接地带开发利用及养殖设施买卖、租赁、抵押、保险等纠纷,助力陆海资源、产业和空间协同发展。
三、坚守生态底线,守护蓝色生态屏障
10.健全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机制。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构建“刑事、民事、行政”有机衔接的海洋生态司法保护体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超标排海等涉海犯罪,畅通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渠道,依法判处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及生态修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筑牢海洋生态法治屏障。
11.强化重点海域生态司法治理。结合美丽海湾建设部署,重点保护滨海湿地修复、海洋生物种群等特色生态资源,提升涉海湾海事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常态化开展沿海一线巡回审判,现场核实海域生态受损状况,以“审判-修复-回访”闭环式司法服务,管护特色生态资源,为绿色航运、生态养殖、滨海特色产业稳步发展筑牢生态支撑。
12.创新海洋生态修复与蓝碳经济司法实践。引入生态评估、海洋科研专业力量,提升生态损害认定、修复方案制定的科学性。主动对接全省蓝碳经济发展布局,探索海洋牧场、滨海湿地碳汇确权、核算、交易全链条司法规则,依法保护海洋碳汇权益,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四、深耕司法供给,提升涉海服务效能
13.完善涉海纠纷调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用好“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联合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强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推动海事纠纷源头预防、前端治理。针对船员劳务、水产品交易、港口作业等高频纠纷,建立“前端调解+司法确认”快速处置通道,实现简单纠纷就地化解、复杂纠纷专业调处。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构以及航运协会、渔业组织、地方商会等行业组织,织密涉海纠纷多元化解网络,提升定分止争效能。
14.支持海事仲裁解纷。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支持和监督海事仲裁健康发展。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的仲裁意愿,维护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鼓励当事人选择境内仲裁。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海事特别仲裁实践,健全海事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决执行工作机制,充分保障海事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
15.深化前瞻性涉海司法调研。围绕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适用、船舶司法出售公约、海洋经济发展新业态法律适用等开展专题调研。总结海事司法实践,推动地方立法。针对青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日照港产城融合、烟台海工装备制造等沿海地市功能定位,健全与涉海主管部门、产业链领航企业、行业协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形成高质量司法建议及调研报告,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16.延伸特色服务助力涉海企业发展。持续推动国际海事司法标准供给,助力涉海企业规避法律风险。聚焦“万企出海 鲁贸全球”品牌,为涉海企业常态化开展“走出去法治体检”。支持蓝色金融创新,发布船舶融资租赁、碳汇权利质押等新型纠纷风险提示。持续打造“互联网+”船舶拍卖管理新模式,运用活封活扣、以保代执等措施,稳定海洋经济产业链供应链。
五、强化协同联动,拓展开放合作格局
17.深化府院联动凝聚治理合力。立足海事审判职能,构建清单化、闭环式府院协同机制,做实做细执法司法衔接。同步联动海事、渔业渔政、港航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线索互通、会商研判、修复回访等打通治理全链条。聚焦海洋生态损害修复、涉案船舶处置、涉海公益诉讼,统筹推进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全流程协同处置,强化案件审理、整改督导协同保障,加快构建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海洋综合治理新格局。
18.聚力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立足山东港口集群与青岛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区位优势,全面优化涉外海事案件域外送达、公证认证、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适用等工作机制,持续做强“优选山东”工作品牌,以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裁判吸引外国当事人选择山东法院解决海事争议,持续提升山东海事司法国际公信力与影响力。
19.讲好海事司法故事。充分挖掘海事审判资源,常态化做好案例选树编宣,全方位讲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事司法制度优越性、跨部门协同治理等方面的鲜活法治故事。依托巡回审判、公开宣判、法治讲座、案例展播、精品案例讲评会等形式,以案释法划定生态保护、生产经营法律红线,引导市场主体践行绿色航运、生态养殖模式,以稳定法治环境护航海洋产业提质升级,推动形成全民共治、人海和谐的海洋生态保护格局。
20.加强海事司法人才队伍建设。搭建“业务培训、案例研讨、异地交流、实务研学”多元培养平台,常态化组织法官下沉港区、企业、纠纷中心等实战锻炼,强化港口运营、远洋渔业、海洋科创等专业知识,对标国际海事司法实践提升综合素养,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的专业化海事审判队伍,为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9日
来源:省法院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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