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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时事编辑张添强)
近日,一起身故保险金分配纠纷案件尘埃落定。张大娘的老伴是一名退役军人,生前购买保险,去世后可以理赔6万余元。
张大娘的老伴在购买保险时未写具体受益人,张大娘带着老伴的死亡证明和保险单到某保险公司去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由于张大娘的老伴去世前未留下遗嘱,也未指定具体受益人,该笔6万余元的保险理赔金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大娘有二个儿子,她带着身份证、户口本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提出张大娘还有两名女儿,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要求张大娘和二个儿子、二个女儿一起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理赔款,否则不予理赔。
张大娘说,自己与老伴结婚40余年,从来没有听说过老伴还有二个女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只是听人说自己还有二个女儿,就拒赔,明显就是不想赔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大娘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将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第三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一审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称,是听张大姓的儿子说的,张大娘的老伴与张大娘是再婚,之前张大娘的老伴还有二个女儿,如果活着,现在也应当50多岁了,依法也应当有保险理赔金。尽管张大娘不认可,但法院依照保险公司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还有两名女儿,判决保险金由张大娘、张大娘的两个儿子以及两名女儿共同分配,每人分得五分之一,留存的五分之二保存在保险公司,等待两个女儿出现后自行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张大娘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林海玲律师代理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考虑到张大娘的老伴是一名退役军人,王金海律师决定为张大娘提供法律援助,免费帮助张大娘维权。接受委托后,王金海和林海玲律师围绕案件关键事实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多方核查,没有查到被继承人存在两名女儿的户籍及相关档案证明。
案件进入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后,法庭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主张张大娘的老伴还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仅有口头陈述,没有户籍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该主张不能予以采信。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向张大娘及其二个儿子理赔,每人分得保险赔偿金三分之一。
大连王金海律师说,这起案件,充分体现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任何有关婚姻家庭成员的口头陈述不能替代客观户籍证据。二审纠错改判,切实维护了张大娘的合法财产权益,让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与法律服务带来的保障力量。
保险公司接到二审判决后,主动联系大连王金海律师,索要张大娘和两个儿子的银行卡号,表示中秋前一定把保险理赔金打到张大娘的银行帐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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