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准考证照片,一个班级群,7个被篡改的志愿。2023年6月,新疆某学院中职学生李某参加三校生升高职考试并填报志愿。班主任徐某将包含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志愿填报系统初始密码的准考证照片,直接发到了班级群。同校学生孙某看到信息后,在家用电脑登录招考系统,一次性篡改了包括李某在内7名考生的第一志愿代码,致使多名考生无法被原本填报的院校录取。
案发后,孙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落定后,李某及其母亲提起民事诉讼,将孙某、学校、班主任徐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孙某承担70%责任,赔偿约2.3万元;学校承担30%责任,赔偿约1.7万元;班主任徐某个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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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的“蠢”:一个动作,把7个人的命运交到了别人手里
先说班主任徐某。
三校生升高职考试,志愿填报系统的账号就是准考证号,初始密码就印在准考证上。这意味着,准考证照片一旦公开,任何人拿到照片,就拿到了登录考生志愿系统的完整钥匙。徐某把这样一张照片,直接发到了一个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在内的班级群里。主观上,他可能只是想图方便,让大家都看到自己的准考证信息。但客观上,他把7名考生的“志愿填报权”,毫无防备地摊开在了所有群成员面前。
法院的认定很明确:徐某“主观上并无损害学生权益的故意,但该行为直接为孙某实施侵权提供便利”。一句“没有故意”,不能改变他行为的性质。一个班主任,在处理涉及考生核心利益的信息时,犯了一个连基本信息安全常识都不具备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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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恶”:不是误操作,是一次性篡改7个人
再说孙某。
法院查明的事实很清楚:他“在家使用电脑登录招考系统,一次性篡改包括李某在内7名考生的第一志愿代码”。一次性篡改7个人,不是手滑,不是误操作,是有目的、有步骤的恶意行为。他明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明知道后果是什么。7名考生辛苦备考,志愿被改,多人错失原本可以录取的院校。李某的母亲在诉讼中说,孩子“身心遭受巨大打击,后续只能重新参加考试”。
刑事上,孙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刑一年六个月。民事上,法院认定他是“直接侵权人”,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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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为什么不赔:职务行为的法律边界
这是这份判决最引人关注的地方。
李某母亲在起诉时明确主张:班主任违规在群内公开考生敏感信息,学校未尽到个人信息保护管理义务,为孙某实施侵权创造了条件。从情理上看,这个主张完全站得住脚——如果不是班主任把准考证照片发到群里,孙某根本拿不到登录密码,后面的一切都不会发生。
但法院的判决逻辑,走的是另一条路: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学校承担,班主任个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职务行为”是一个法律概念。教师履行教学管理职责时作出的行为,对外产生的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法院认为,徐某发送准考证信息是在履行班主任的管理职责,虽然方式严重不当,但性质上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民事责任归于学校,而非徐某个人。驳回对班主任的诉讼请求,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
4万元买不回来什么
法院逐项核定后,李某最终获得的总赔偿是约4万元——孙某2.3万,学校1.7万。李某母亲索赔17万余元,法院剔除了不合理部分。
一个考生的升学机会,被篡改后只能重新参加考试,全家为此奔波维权。4万元覆盖的是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可计算的直接损失。但那个被偷走的录取机会,那个本该属于李某的院校和专业,4万元买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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