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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3月,赖某与叶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负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叶某作为网约车驾驶员,因此次交通事故修车12天,要求赖某承担停运损失费。事故发生后,赖某与叶某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赖某赔付停运12天的费用合计2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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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未按照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上正确行驶车辆,与叶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赖某负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予以采信。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被告赖某应负担100%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叶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系营运车辆,被告赖某的侵权行为使原告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车辆维修期间无法正常使用运营,被告赖某应予赔偿该车辆的停运损失。
关于停运损失的数额问题。原告主张涉案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该车到修理厂进行维修期间共停运12天,按12天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某网约平台收入清单证实原告在2025年3月前的日均收入为125.06元,叶某主张停运损失按行业标准200元/天过高,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叶某的停运损失本院认定为1300余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赖某赔偿原告叶某停运损失1300余元。
法官说法
网约车作为新兴就业载体,车辆关系到司机的日常收入来源,交通事故造成网约车停运损失属于司机本可获得的预期收益,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车辆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比如注册登记为网约车、出租车等;二是停运损失金额合理,一般以车辆实际维修时长为依据,并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安全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除车辆维修费外,若造成营运车辆停运,还需依法承担合理停运损失,增加赔偿成本。
供稿:云城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二审:朱峰立
三审:李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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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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