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再审事由的举证要点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缺席判决 · 送达 · 程序违法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以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突破口几乎总是送达环节,包括送达地址是否正确、送达方式是否合法、送达回证是否真实。上海民事再审律师阅卷时会先把送达材料逐份核对,再把核对结果与判决书中关于到庭情况的记载比对。这一事由的证据在法院卷宗中,需要从卷宗里提取,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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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的核心是传唤是否合法,而不是当事人是否不知情。
· 送达回证的真实性与公告送达的前置条件是最常见的突破口。
· 须说明若到庭可能提交的证据与抗辩,建立程序与结果的关联。
一、事由的核心是未经合法传唤
法律把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列为应当再审的情形。判断的关键不是当事人是否确实没有到庭,而是法院是否依照法定方式完成了传唤。
因此当事人主张时,应当直接指向送达环节的合法性,而不是强调自己不知情。不知情是结果,送达是否合法才是事由。
二、需要区分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要求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并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签名。受送达人签名的真实性是核对重点。
邮寄送达以专递方式寄送,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是否具备签收资格是关键;公告送达要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公告的载体与期限都需要核对。
三、公告送达的审查要点
公告送达最容易成为程序瑕疵的发生点。核对内容包括是否有前置的查找记录、公告载体是否符合要求、公告期限是否届满。
如果卷宗中缺乏联系电话查询、户籍地址核查、邮寄退回记录等前置材料,直接进入公告送达,程序上通常难以自洽。
四、程序瑕疵与结果的关联
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直接后果是当事人丧失了举证与辩论机会。申请书应当说明如果当时到庭,可能提交哪些证据、提出哪些抗辩。
这一部分不能空泛。应当具体列明拟提交的证据名称与拟提出的抗辩要点,说明到庭与否对事实认定可能产生的影响,使程序瑕疵与实体结果建立联系。
五、从卷宗提取证据的清单
清单第一项是送达回证。核对签名、日期、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必要时可申请对签名作鉴定。
清单第二项是邮寄记录。包括专递单据、查询记录、退回记录,用以判断邮寄地址是否为当事人提供的地址。
清单第三项是公告材料。包括公告排版、刊登凭证与公告期间证明,用以判断公告送达是否具备适用条件。
清单第四项是庭审笔录中关于到庭情况的记载,与判决书表述是否一致,也应当核对。
这类事由可以与其他事由配合主张,但不宜混为一谈。如果同时存在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两项事由应当分别列明,各自配备独立的证据说明。合并陈述会让审查人员难以判断哪一项主张有卷宗记载支持,反而削弱整体论证效果。
常见问题解答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问:本案正在执行,申请再审能不能申请暂停执行?什么条件下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答:不当然停止。启动再审审查不等于中止执行,只有在法院作出裁定再审后,才可能由该裁定确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法律允许不中止执行。申请中止执行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继续执行可能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实务中应当单独提交中止执行申请书,说明理由并附财产状况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不宜仅以「已申请再审」为由要求停止。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不是第三审。二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属于正常审级,当事人只要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须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法定事由,法院才「应当再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面审理,再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事实,只审查原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二审是再打一次,再审是挑错,门槛明显更高。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接受劳务一方的雇主责任与承揽人的安全保障责任,是否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而不得作为共同被告。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另案生效裁判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中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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