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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大学在校生杨某在某村一平房内与某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给予3日拘留。
某高校对杨某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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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
其一,拘留3日,属于情节较轻的治安违法行为。某大学关于学生作为特殊主体,其嫖娼行为本身即属于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的答辩意见,与我国当前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并不相合;
其二,开除学籍行为作为一种侵益性行致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要有适当的比例。
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学校亦应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之间审慎地寻求平衡。即便某大学对杨某处以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处分作为否定性评价材料进入杨某档案,也必将对杨某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从而达到惩处和警示效果。因此,高等学校欲达到对学生嫖娼行为进行惩处和警示的效果,开除学籍并非对学生嫖娼行为不分情节轻重均为必要和适当。
其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查阅了部分其他高等学校的规定,未见与本案某大学类似的对嫖娼行为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这些高等学校也并未出现比某大学明显严重的学生嫖娼违法行为。可见,并非只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才能达到对嫖娼行为予以惩戒目的。
因此,某大学作出被诉开除学籍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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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作为可开除学籍情形之一的嫖娼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的认定,应当考虑大学生这一特殊个人主体因素,亦要考量该行为对全体大学生群体的影响因素。
其一,大学生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由国家培养的高级人才,相较于一般群体而言,大学生更应当具备积极向上的理想信念、良好的道德水准,更应当增强法治观念,自觉、规范地遵守宪法、法律,严格、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而嫖娼行为系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在我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大学生实施嫖娼行为既是违法行为,也违背其在求学阶段应追求的目标,更与其所应具备的基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相背离,对于尚处于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重要阶段的大学生而言,嫖娼行为应当属于性质恶劣的行为。
其二,大学生在校期间,其主要任务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大学生群体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应当予以保障。大学生阶段正是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和不断成熟的重要阶段,大学生中思想认识存在不确定性和波动性,身边同学的嫖娼行为会对大学生造成较大的思想冲击,在大学生群体也会产生较大影响,故对于大学生这一特定群体来讲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对于嫖娼这一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高等学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必要、适当的,符合立法目的,并未违反比间原则。
其三,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学生,而嫖娼行为对于学生成长和学校管理秩序有较大的危害,对于该行为如何处罚,对被处罚的学生来讲关乎其今后的人生目标选择、发展道路设定,对于其他学生来讲具有较大的警示示范效应,对于高等学校来讲则影响其管理措施、校风校纪的落实,对学生而言,嫖娼行为本身即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高校出于严格管理的考虑,为杜绝嫖娼行为发生,因此规定对嫖娼的学生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故其在行使其裁量权时已秉承科学、严谨的态度。
其四,是契合当前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注重立德树人的教育大背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作为特定群体,对较高的思想道德品质要求,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在高等学校学生群体中会产生极端恶劣的影响,是思想教育的“底线”要求,绝对不能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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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无意评判一二审的高下。
只是觉得可惜了一审法官的一片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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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倪某通过网络公布一段视频,举报上海高院陈雪明、赵明华等人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并集体招嫖。
2013年8月6日陈雪明、赵明华等人被开除党籍。
2013年8月15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谈“上海法官嫖娼案”,称该事件是法院的耻辱。
2026年9月2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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