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跟行政单位打官司,最容易犯的错误有两个:一是太冲动,以为声量大就有理;二是太懦弱,以为示弱就能取胜。
但行政诉讼的底层逻辑根本不是比惨或比凶,判案的法官只关心一件事:被告行政单位有没有依法行事,其行为是否存在越界违法。而这个界限,就写在“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七个字里。
对公民来说,法律没禁止的事都可以做;但对行政单位来说,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事一律不能做。行政机关罚你款、拆你房、扣你车,每一步都必须能在法律、法规、规章里找到依据。找不到,就是违法。
所以,打行政官司,你作为原告需要关注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行政机关做出这个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翻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拆除决定书》,看它最后引用的法条。如果写的是“根据上级要求”“根据会议精神”“根据某红头文件”,那直接就是死穴——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统统不能创设行政处罚权。如果引用了某条法律,但那条法律根本没授权它这么做,比如法规只说“责令改正”,被告却据此罚你十万,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如果整份文书一个法条都没引,那就像没有地基的楼房,一推就倒。
第二,就算找到了法律依据,还要看这个权力是不是真的给了眼前这个机关。职权边界可以拆成五个方面:事项越权;层级越权;地域越权;主体越权;手段越权。以上任何一种,都属于“超越职权”,法院应当判决撤销。
如果属于一般越权,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如果违法程度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直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旦确认无效,该行为从作出那一刻起就像从未存在过。
京坤律师再和大家分享一下常见的认知误区,误区一:以为红头文件也是法。错,除了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误区二:以为政府盖了章就有权。错,公章只是形式,内设机构、临时机构没有专门授权,盖了章也是无效。误区三:以为以前没管现在就有权。错,职权法定是静态的,过去的纵容不等于授权。
行政诉讼的博弈,要求对法条的精准把握,对举证规则的充分运用。充分理解这七个字——“法无授权即禁止”,那么你的行政诉讼将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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