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法院的这个判决是错误的?
第一点,父母作为过错方,法院没有认定。
第二点,学校作为过错方,法院也没有认定。
笫三点,法院应发出司法建议函而没有发出,存在硬伤。
第四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实际上是15岁学生没有生活常识应该归责于谁?法院由于缺乏常识而没有归纳总结出来。
第五点,法院应该具有比较法的常识。早在百年前美国教育协会就提出“七大教育原则”,家长与学校、学生必须严格奉行,学生必须做到。
这七大原则为“1.保持身心健康;2.掌握基础训练;3.成为家庭有效成员;4.养成就业知能;5.胜任公民职责;6.善于运用闲暇时间;7.具有道德品质。”这是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的核心密码。
由于法官本身也没有受过良好的分权教育、民主教育、公民教育、生计教育、实用教育等,不知道教育不是为了少数人金榜题名,而是人人习得为公众服务的本领。
所以,法官无法总结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不能准确判断出这是一个教育常识问题,直接导致了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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