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定位:守住证据的合法性底线
非法证据排除,简单说就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项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更在于守住整个证据体系的合法性底线——一份来源非法的证据,即使内容看起来"真实",也不能用于定案。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的范围、排除程序、证明责任都作了规定,但真正会用、能用好的人并不多,很多当事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权申请排除。从制度沿革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如今已形成"非法言词证据一律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的基本框架。理解这一框架,有助于当事人和辩护人在办案各阶段准确提出排除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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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些证据可能被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的重点,是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当予以排除。"等非法方法"还包括以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或者精神折磨方式取得的供述。对于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只有在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标准相对更严。弄清楚这两类证据的排除标准差异,是正确运用这项制度的前提。还需要注意一种情形:重复自白。第一次供述是非法取得的,之后虽然换了环境、换了时间,但如果后续供述与第一次在内容上高度一致、且没有其他足以中断非法影响的介入因素,后续的重复性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同样存在争议,值得辩护时一并提出。
三、申请排除的法定条件与举证责任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要有具体线索或材料。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可以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线索,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启动调查程序。调查程序中,由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可以通过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如果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者录音录像内容与笔录记载明显不一致,取证合法性就可能无法得到证明,相关证据就面临被排除的风险。申请排除还要注意证据线索的"具体性":泛泛地说一句"我被打了"往往不够,最好能说明大致的时间、地点、人员特征、身体受伤或就医情况等线索,使办案机关有据可查,否则启动调查程序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线索越具体,越容易推动办案机关正面回应取证合法性问题。
四、实务中的运用思路
非法证据排除既是一项独立的程序,也往往与实体辩护相互配合。胡增瑞律师处理过一起案件,案件久拖不决,辩护人一方面从实体上论证当事人"明知"这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支撑,另一方面就取证程序中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双向推进,最终案件停止侦查。这说明,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不能孤立进行,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找准程序瑕疵与实体争点的结合点,让程序性辩护真正发挥作用,而不是走个过场。
还需要说明的是,证据被排除后会产生连锁反应。一份关键供述被排除,据此供述推导出的其他证据也可能随之失去依托,指控的证据体系可能出现缺口。因此,排除申请的价值,不仅在于"砍掉"一份非法证据,更在于撬动整个指控链条。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还常与同步录音录像的缺失相伴而生:法律规定讯问应当依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如果关键讯问没有录像、录像不完整,或者录像内容与笔录记载明显不符,辩护人就可以据此主张取证合法性存疑,进而推动对相关证据的审查。
五、一点提醒
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有门槛、有时机,不能等到审判阶段才临时提出,也不宜没有线索地泛泛而谈。当事人和家属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就应注意固定与取证过程相关的信息,为后续申请保留线索。体检记录、就医病历、随身物品照片、与家属的沟通记录等,都可能成为日后证明取证过程的重要线索,宜早不宜迟。对这类程序性辩护有疑问的,可以整理相关线索,向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胡增瑞律师咨询,由专业律师判断是否具备申请排除的条件、在哪个阶段提出最为有利。程序性辩护与实体辩护从来不是两条平行线,把两者结合起来推进,往往能为案件争取到更大的回旋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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