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解除通知公司仅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法律解答」
倘若用人单位依据的事实和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解除通知直接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那么其解除的法律依据引用正确,这就初步符合了合法解除的要件之一。
但是否合法,则需要满足该条规定的所有法定要件。
具体来说,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且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2)规章制度经过民主公示且告知劳动者,3)引用的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4)与劳动者违纪的事实相互对应,5)解除前通知了工会
写到这里,有不少网友觉得不理解,难道解除时不需要具体理由和事实吗?
答案是裁判机构允许用人单位就该理由进行一次解除依据(引用规章制度部分)和事实的明确,即对上述列举的五项内容在庭审时予以举证并做出解释说明。对该部分内容予以确认后,用人单位不得再就该解除依据做出变更,仅能对事实予以加强或补充。
黎某原在公司担任公交车辆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车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从2021年起,公司对黎某进行了多次安全学习培训。黎某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发生三次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在接受公司再培训并递交《承诺书》后,2024年度内仍发生3次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驾驶员手册》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黎某多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且在解除前已征询工会的意见,属于合法解除,不应向黎某支付赔偿金。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应影响其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参考案例: (2025)川16民终853号
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主要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决定时,需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并告知劳动者。在审查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已说明理由,在裁诉阶段变更解除理由的,应以行使解除权时的理由为准。2、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并未说明理由或理由笼统,在裁诉阶段补强说明解除理由的,应以其在首次仲裁庭审中关于解除理由的表述为准。3、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时有多个解除理由的,需对多个理由逐一审查,只要其中有一个理由符合解除条件,即可认定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
参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类案裁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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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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