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财迷
隐蔽的伤害,它在无声中传递风险
出品 | 红蓝融 作者|醒木
在亲密关系中,有一种致命的沉默。现在,重庆立法为它划出一条底线。
它不一定有争吵,不一定有暴力,甚至可能发生在很安静、很温情的时刻。
这“沉默”就是:艾滋病感染状态的刻意不告知。
这种沉默带来的伤害也很特殊。它往往发生在亲密关系当中的两人,发生在最该坦诚的关系当中。却往往被“个人隐私”几个字给牢牢禁锢住。
对于这种亲密关系里的致命隐瞒,重庆立法划出一条底线。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3日下午,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一系列条例,其中有一条是《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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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 AI生成
01
重庆新规,到底改了什么?
条例有几条值得关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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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条例》创新咨询检测制度,医疗机构开展血液检测时,受检者未明确拒绝的,将艾滋病检测纳入检测项目。
最核心的是一条创新性的双轨告知制度:
第一轨:明确感染者本人应当主动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第二轨: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及时阻断传播风险。(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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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代表着对隐私权的否定和取消。
条例明确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第八条)。严格区分“针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的边界。
02
谁有资格知道?
前不久,“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这个话题上了热搜,引发了网友热议。
这条热搜的背后是,是《传染病防治法》的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
传染病防治中其他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这个热搜,多数网友认为,应该告知配偶、生命健康知情权应该高于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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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如果说一个人的艾滋病情况谁最有资格知道,除了本人外,配偶等与当事人拥有亲密关系的人最应该知道。
现实里,虽然感染者有告知的义务,但这项义务在现实操作中,往往选择权在感染者手里,是否告知完全看感染者本人的道德程度。
医疗机构明明知道有人可能被感染,却没有法律依据去开口。
于是,风险在沉默中传递,无辜者在不知情中被卷入。
少数婚姻从一开始就藏着巨大的健康隐患,感染者因为害怕歧视,选择隐瞒。伴侣无法及时防护,也无法同步检测干预,等到发现真相时,不仅婚姻崩塌,还可能付出健康的代价。
可见婚检,获取对方体检报告信息,以及洁身自好的重要程度。
03
重庆不是第一个
重庆并非首个出台类似规则的地区。
云南、广西、广东等防艾重点地区,陆续出台地方条例。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感染者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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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了“缓冲期”。 2013年实施的条例规定,感染者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告知配偶或有性关系者,逾期不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
广东也有相似的安排。 2023年3月施行的条例规定,感染者可以告知配偶,也可以委托医疗卫生机构代为告知;未履行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重庆的做法,是在这些经验之上做了更精细化的本地设计。
04
放眼全球:大家都在找这个平衡点
艾滋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这事,不只是咱们这的难题,全世界都在做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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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拿大、部分美国州为代表,强调感染者对性伴侣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对隐瞒行为施以严厉的刑事打击。比如,美国一些州,法律强制要求感染者必须向性伴侣披露感染状态,感染者对伴侣隐瞒,可能面临监禁。部分州也建立了感染者可以请公共卫生顾问匿名代为告知的规则。
以德、法为代表的欧盟国家则是隐私优先模式。原则上以医患保密义务为基线,严格限制向无关第三方的披露,HIV 伴侣通知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不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当存在对第三方生命或健康的具体、现实危险时,经利益衡量方可披露。
看了一圈发现,保护隐私权是全球默认的,但是告知也是义务。能由本人开口最好,但是本人开不了口的或者有极高风险的,制度选择搭把手,保障潜在配偶等潜在感染者的安全。
05
别把这事聊成“恐艾”
法律的意义从来不是惩罚感染者,而是划定清晰的权责边界。
感染者选择隐瞒,大多是由于害怕坦白之后受旁人歧视。其实,有些感染者并非主动选择感染,有些是母婴传播,有些是受家人或他人所骗,本身也是疾病的受害者。
社会越是对艾滋恐慌、有偏见,感染者顾虑一旦公开感染状况,会面临亲友疏远、婚恋破裂、职场排挤,只能把秘密藏在心底,不敢坦诚。
制度设计的初衷,本就是在多重两难之中寻找最优解。重庆的这条规则就是兼顾了隐私权和知情权,在两者中寻求平衡。
你认为这种配偶告知新规,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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