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民。2024 年 9 月 2 日下午五点多,我准备去接自己的孩子放学,在荣泰尚都小区楼下波波海鲜店门口,与张某娜及其家人发生冲突。根据本人陈述,冲突过程中,对方持砖头击打我的头面部与左眼,我当场受伤流血。事发时孩子也在现场,这件事也给孩子带来一定心理影响。
受伤之后,我被紧急送医抢救,左眉弓处伤口清创缝合共 7 针,后续辗转唐山市眼科医院、唐山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案发后,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委托天津青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伤情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书,我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依据这份鉴定,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对张某娜涉嫌故意伤害予以刑事立案。
拿到立案告知书时,我原本期待案件可以依法处理。但后续事情的走向,超出了我的预期。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在没有新的合法鉴定推翻原有轻伤二级鉴定结论的前提下,于 2025 年 11 月 9 日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文书载明理由为 “没有犯罪事实”,将刑事案件予以撤销,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处理,对张某娜作出行政拘留 7 日、罚款 300 元的行政处罚。
现场存在监控录像、医院完整病历、伤情照片、询问笔录,伤害事件客观真实发生,但案件最终作出上述处理结果,我个人对此无法认同。
之后我依次尝试了法律赋予的各项救济渠道。
我向唐山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该申请未被受理。之后我向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希望对撤案行为开展侦查监督,收到群众来信回复函,未取得我期待的实质监督结果。我继续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督申请,收到不予受理的短信通知,两级检察院的监督申请均没有达到我期待的处理效果。
公安相关程序走完之后,我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希望由法庭查清事实。我提交了自己能收集到的全部证据材料:立案文书、全套就医病历、受伤照片、原轻伤二级鉴定报告、监控线索、证人线索,已经尽到普通被害人的举证能力。
路北区人民法院以 “控告缺乏罪证” 裁定不予受理我的刑事自诉。我依法提起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至此,在本地范围内,我已经走完现有全部法定救济程序。刑事侦查、公安复核、检察监督、刑事自诉一审、二审均已走完流程。
据我了解,刑事自诉立案,法律仅要求提交初步涉嫌犯罪的证据,不需要达到完全定罪的证据标准。我已经提交了不少基础证据,但两级法院没有向我释明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也没有告知我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调取卷宗、委托司法鉴定;二审未开庭听取我和代理律师的意见,仅通过书面审查维持原裁定。
我只是一名普通老百姓,诉求并不苛刻:希望可以由专业法医厘清受伤的因果关系,依据鉴定结论对事件作出处置。
伤害事件真实发生,但在本地已没有进一步推进刑事追责的程序出口。我依然相信我国法律的公正,万般无奈,将自身经历客观记述下来,期盼上级司法机关可以关注到我的遭遇。
个人诉求
在本地各级法定救济程序均走完的前提下,我希望:
- 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的撤案决定开展侦查监督,重新审视文书中 “没有犯罪事实” 这一认定;
- 请求上级检察机关对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生效裁定开展审判监督审查,核查自诉立案阶段存在的程序争议;
- 希望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介入开展核查工作。
我始终相信司法公正,期待案件可以得到客观公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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