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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抽检发现,长春长生生产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劣药。涉事批次销往山东,21万余名儿童接种。
百白破疫苗的安全性指标虽然合格,但保护效力不足,国家统一安排免费补种。
当孩子把手臂伸过去,他们托付的是信任和生命健康,但换回来的却是不符合标准的劣质疫苗。
按理说,有了前车之鉴,长春长生应该依法依规生产合格的疫苗。然而,2018年7月,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发现长春长生的狂犬病疫苗生存在违规。
比如将不同批次原液勾兑混合,勾兑后重新编造生产批号;比如擅自更改部分疫苗批次的生产批号、实际生产日期;比如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疫苗等,共有8处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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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2014年至2018年期间,长春长生生产流程系统性造假,数千万疫苗效率存疑。但这些疫苗大部分流入市场使用。
大家知道,狂犬病没有特效药,病死率几乎100%,是人类已知致死率最高的传染病。
狂犬病最好的预防就是在被猫狗抓伤之后接种疫苗,进而产生免疫屏障。
长春长生生产狂犬病疫苗时,使用过期原液配制疫苗、多批次原液混着用、生产记录全靠编、检验记录随便改、批号想改就改。
如此违规生产,当然是低效甚至无效的疫苗。这样的疫苗注入体内,产生不了免疫抗体,接种者就可能感染发病。
狂犬疫苗造假,真的是丧心病狂。
正因如此,长生生物狂犬病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一事,绝非普通药品违规,而是直接事关接种者生死,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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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0日,警方将涉案人员移交到检察院。自次,这一案件进入了漫长的诉讼流程。
7年多的流程之后,长春市检察院最终指控了包括高俊芳在内的13名涉案人员。
2026年1月3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俊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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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芳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26年9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刑事流程正式终结。
长春长生在狂犬病疫苗上弄虚作假,虽然不是严格意义的假药、假疫苗,但也会威胁人民的健康。
如此罪大恶极的人,最后的结局仅是“无期徒刑”,而非死刑,网友们觉得已经是从轻发落,他们居然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即终审。72岁的高俊芳被判无期徒刑,基本上等于把牢底坐穿了。
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起诉,如果这一罪名成立,高俊芳最高将会被判死刑。
但根据《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必须证明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能定罪。长春长生狂犬疫苗成品抽检抗原、效价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更关键的是,司法阶段没有查实这批疫苗直接造成人身重伤、死亡等确定的人体损害后果,达不到劣药罪的刑事入罪要件。
所以,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判处高俊芳无期徒刑,这是该罪的定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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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案倒逼了疫苗管理的制度变革。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正式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疫苗管理法”,强化了疫苗全程电子追溯、批签发制度、飞行检查等。
制度可以缝补,但信任难以修。
案件发生后,很多家长对国产疫苗产生疑虑,接种意愿一度下降。
长春长生疫苗案二审落槌,高俊芳终审获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彰显了司法守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坚定决心。
药品尤其是疫苗,连着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
该案虽然以“生产销售伪劣物品罪”结案,但其并非简单的产品质量瑕疵,而是一场有组织、系统性的生产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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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篡改生产记录、勾兑原液,用虚假资料蒙骗监管,将疫苗生产的全流程管控机制抛之脑后。
药品、疫苗事关患者生命安全,绝不能存在任何瑕疵。
药企把患者的安全当作牟利筹码,突破了法律与伦理红线,公众绝不能接受。
同时,这起案件也警示:药品监管不能只依赖成品抽检,必须筑牢生产溯源、过程监管的防线。
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监管人员,一旦践踏药品安全底线,终将被依法追责。
救人性命,生造七级浮图。生产问题疫苗,该下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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