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在贵州茅台镇农村的30岁女护士陈佳佳,上班途中突然脑出血没抢救过来,宣布脑死亡后去世,剩下一个8岁的孩子。但由于抢救了10天,所以,不予认定为工伤。
这家人,彻底崩溃了。好不容易养大的女儿,说没就没,并且连赔偿都拿不到。
更尴尬的是,这操作在法律上,“完全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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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行。
而陈佳佳护士,抢救10天的时间,完全超出了这个范畴。
我看到有些网友认为这条23年前的规定,没问题,它杜绝一些人打工人把“无关疾病”纳入工伤赔偿行列,胡乱索赔。
我不否认,确实有这种情况,也有这类人。但还是要说一句:请尊重现实,更要尊重时代。
23年前,当时的立法者无法面面俱到,他没办法预料到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他不会知道呼吸机、ECMO的进步,甚至能让脑死亡患者的心跳和呼吸在机器的辅助下维持好几天,甚至好几个星期。
那请问这种情况下,家属该怎么办?
是为了保住工伤认定,卡死在48小时内放弃抢救?还是赌一赌那一线生机,选择继续治疗,从而放弃因超时导致无法判定的工伤赔偿?
这是现实问题,必须面对,才能减少普通老百姓所遇到的苦难和痛苦。而不是把脑袋伸进沙子里,装作什么都不知道,就单按照法条一刀切。
事实上,最高院也是意识到了这种问题的存在,在2024年明确过一个立场: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家属出于亲情坚持用呼吸机维持,不应剥夺其工伤认定的权利。
这是一种表达,只不过还不过强烈和明确。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过,患者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家属也拿到了赔偿。所以,同样的人、同样的问题,却还要赌一份运气?
这个叫陈佳佳的护士,她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的,是在为病人打针配药时发病的。如果这都可以因为抢救时间,而无法申请工伤赔偿,那现实,是否过于荒诞?
总而言之,不妨请各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
是不是说,如果陈佳佳的家人,当初选择在48小时之内放弃对她的抢救,那么她现在就能被认定为工伤?
答案,几乎是肯定的。
但这个答案有多荒谬、多讽刺,任何一个正常人都能感受到吧?家属该怎么做,家属有什么错,他们只是想再救一救自己的亲人,他们只是不想在女儿还有心跳的时候,亲手关掉呼吸机,这难道不应该吗?
想到温德尔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23年前的经验,已经配不上今天的现实。
陈佳佳她正好是护士,是救人的人。这可能是今天这件事情里,最讽刺的黑色幽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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