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律师段华,还是该市律协的刑委会原主任,他代理了一家国企一个终本十年的执行案 —— 说白了就是法院查了半天,被执行人名下啥也没有,先把案子挂起来,以后找到财产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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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有人举报说那个跑路的老赖化名在新疆,有房有公司,段华去核实后,笔迹鉴定、人相鉴定都做完了,却没告诉委托人。
2016 年他花 30 万买下这笔债权,执行回来 626 万,自己留了 590 万。
法院认为段华作为代理律师,早就知道这钱能要回来,却故意对委托人隐瞒真相,低价骗购债权,判了诈骗罪,加上行贿法官 3 万,两罪并罚 11 年 2 个月。
我们先看被告段华律师的辩护理由,主要是两点:
第一点,程序上:监察委凭什么查我诈骗?
辩方说,诈骗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归公安管,监察委管的是官员职务犯罪。你监察委在查法官行贿案的时候,顺手把段华的诈骗罪也查了,这不是越权吗?
而且案子第一次判完发回重审后,检察院又跑去补充证据,辩方怀疑这是 "定向取证"—— 为了凑这个罪名,专门去找对段华不利的材料。
法院怎么回应?
《监察法》第 34 条写得很清楚:一个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协助。
监察委在办行贿案时发现诈骗线索,一并调查再移送公安,于法有据。重审时检察院补充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允许,程序不违法。
第二点,也是辩方打得最狠的:这就是一笔正常的风险代理,是民事纠纷,跟刑法没关系。
段华方说了四层意思:
第一,这案子 2005 年就终本了,被执行人公司吊销、法定代表人被通缉、下落不明,就是一笔死债。花30万买一笔死债权,这是市场惯例,价格没问题。
第二,段华跑了整整三年,做笔迹鉴定、人像鉴定,跑新疆跑云南,自己垫付差旅费鉴定费五万多,后面还要花十几万,执行不回来这些钱全打水漂。
而且 30 万是回款之后才付给国企的,国企一分钱没先掏,白拿30 万,损失在哪?
第三,国企真的不知情吗?另一个代理律师陈文亲手签收了鉴定报告,2015年国资委的会议纪要上也写了 "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 国企开会的人会不知道对方在闹执行异议?
第四,退一万步说,就算段华真的没说全,那也是民事上的欺诈、显失公平,国企去法院起诉撤销协议就行了。
段华的辩护律师原话是:风险代理收益确实高了点,超过了律师收费 30% 的上限,但这是行业违规,司法局和律协管就够了,不该动用刑法。
法院对这四点的回应
法院说,段华是资深律师、还是刑委会主任,拿到 "赵军和杨志明是同一个人" 的鉴定结论后,应当意识到胜诉概率已经大增。
他有义务告诉委托人,却在国资委开会时只强调案子复杂、执行难度大,一个字没提鉴定结果 —— 这就是隐瞒真相。
陈文签收报告,对外能推定国企知道,对内呢?国企那边只有段华和陈文在跑,段华不说,公司怎么知道?会议纪要是段华自己写的,他不在会上解释 "对方提了异议" 到底意味着什么,参会的人根本听不懂。
至于 "国企管理有漏洞",法院认为就算国企管理不规范,也不能成为诈骗的阻却事由。意思就是别人大意了,不等于你就可以趁虚而入且无罪。
还有一个更让人想不通的点。段华给执行法官送了3万,定了行贿罪,判了9个月。
可收了钱的法官刘军呢?自己供述收了20万,监委查下来刘军多年间收了各种违纪违法款 41.8 万,结果只受了党纪政务处分——开除党籍、降为二级科员,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理上能讲通:行贿罪只要证明你送钱时想谋利就够了,不管对方帮没帮忙;但受贿罪必须证明法官利用职权替你办了事,这个证据标准达不到,所以刘军没被起诉。
但普通人听完就是一句话:送3万的坐牢,收41万的没事?
最后说一句:段华是刑委会主任,天天在法庭上给别人辩诈骗,结果自己栽在了诈骗罪上。
30万变626万,到底是风险代理的应得报酬,还是隐瞒真相的诈骗?案子还没终审,段华已经上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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