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存在不当。
倘若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存在不予说理或欠缺说理的情况,容易被二审撤改或发回,也容易被检察院予以抗诉。
虽然法院新增了判后答疑功能,允许当事人就判决书有疑问或认为判决书说理不足的部分向审判法官要求说明具体理由。但是判后答疑功能,不能替代判决书的裁判说理,两者实现的功能和目的完全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由此可见,有争议的证据阐明理由,属于法律明文规定。
另外,最高法对如何说理有明确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8.06.13 实施)第四条 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如最高法在该指导意见所述,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裁判者不能因为案件数量巨大、工作压力大,而忽视对这部分内容的表述,从而让当事人无法从判决书中获得司法的认同感和接受感,无法让当事人息诉服诉。
故而想要上诉或再审成功,对判决书这方面的深入挖掘必不可少。
此外,当事人还需要注意,哪些必须要细写哪些不需要,哪些有关哪些无关,即不是所有证据都是关键证据,要学会区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区分裁判者关心的证据,因为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另外,由于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会提交大量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裁判者为了减轻工作量也会在判决书中不予以载明,这也成为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
为此,当事人有必要予以认真检索和区分,避免错误使用有限的救济权,而丧失了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使得维权难度愈发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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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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