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程的老板、项目经理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合同写着“竣工结算后付95%”,结果中途停工、工期延了,双方又签补充协议把付款日往后推。后来起诉要工程款、要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一句“你按原合同早超期了”,到底听谁的?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21条直接分两种情况给了答案。
第一种:原合同有付款日,因客观原因改期——按改后日算
比如因发包人原因停工、设计改了、环保管控、天气原因导致工期顺延,付款日跟着重排。双方书面补协议,把原定6月付款改到明年6月,承包人之后按新日子算优先权起算点。
但注意:如果工程早就结算完了,发包人只说“我现在没钱,再给我一年”,这不算客观原因,优先权不一定跟着延。
第二种:合同没写清付款日——看结算协议
有些合同写得糊:“按进度付”“结算后付”。这种时候如果双方后来签了结算协议,里面写“2024年3月1日前付尾款”,那优先权就从2024年3月2日开始算。规则很直白——先用结算协议把“该付钱的日子”定死,再算优先权。
恶意改期,法院不认
最怕承发包两个人一商量:“咱们把付款日写到三年后,银行那边的抵押权就拖住了。”这种属于恶意串通。法院会主动查:为什么改?改完钱真付没付?是不是专门损害第三人?一旦认定恶意,仍按原合同原付款日起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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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真实判例,一看就懂
- 最高法1678号:停工+补协议延竣工,起诉未超期。
- 最高法62号:结算后发函承诺9月底付,12月起诉,按9月底起算,没超。
- 黑民再114号:优先权本来就过了,后来再签延期付款协议,黑龙江高院直接说:过了就是过了,再签也救不回来。
- 成都67号:以房抵债搞不成,再重新约付款日,法院认为不当然把优先权起算点也改了。
一个容易混的点
很多人把“工程款利息从哪天算”和“优先权从哪天算”当成一回事。其实不是。利息可以早算,优先权不能瞎早算。尤其工程没交付、没结算的时候,别急着拿“提交结算资料那天”当优先权起点,不然账没算清,权利先过期。(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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