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执法典型案例
(第十四期)
恶意炒作涉企信息牟利案
基本案情:“电*飞”“玩*车”“G*2”“职*米”等账号,为博取流量,长期恶意抹黑企业,蓄意发布误导性信息,持续翻炒企业旧闻旧事,刻意歪曲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片面夸大企业营收负面数据,诋毁企业声誉,通过唱衰企业发展前景、大肆渲染负面舆论等方式向企业施压,以删帖为筹码,向企业索要财物、捆绑开展商务合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以及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良信息。相关账号已由平台依法依约予以处置。
警示意义:企业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公众监督,也需要良好真实的舆论环境。任何形式的监督均应尊重客观事实,绝不能假借监督之名,行恶意抹黑、敲诈牟利之实。今年7月,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舆情敲诈是十类重点打击的新型黑恶犯罪之一。部分“自媒体”账号罔顾事实,炒作涉企负面信息,恶意抹黑诋毁企业,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不仅会被平台依法依约采取禁言、关闭等处置措施,如果情节严重,或将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广大“自媒体”账号运营者要以案为鉴,规范信息发布,自觉抵制造谣抹黑、恶意炒作等违规行为。网信部门将持续强化线上巡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严厉整治舆情敲诈牟利乱象,守护清朗网络空间,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团播账号低俗直播破坏网络生态案
基本案情:“神*间”“红*绿”“Z*女”“草*1”等多个团播账号,在直播过程中穿着暴露,频繁做出抖胸、扭臀等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动作,演绎低俗内容,设置暧昧场景,刻意营造软色情直播氛围;或在直播PK时,设置恶俗惩罚环节,进行低俗带有人身侮辱性质的互动行为,诱导用户参与互动、刺激打赏。涉案账号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牟利,传播低俗不良信息,突破公序良俗底线,严重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破坏网络生态。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淫秽、色情违法信息;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不良信息。相关团播账号已由平台依法依约予以处置。
警示意义:直播行业竞争激烈,团播模式凭借更专业的场地设置、更多样的表演形式脱颖而出,成为网络直播行业热门。但部分运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为引流牟利铤而走险,通过低俗表演、奇葩惩罚等方式博眼球、赚收益,甚至出现招募未成年人参与团播、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网络秩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变现绝不能突破底线,网信部门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常态化整治低俗引流、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各类团播违法违规问题,指导督促网站平台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团播账号运营,营造良好团播氛围,推动形成健康有序、风清气正的团播生态。
(以上内容综合自有关部门和媒体公开发布信息)
来源丨网信河北
编辑:鲍红
审核:肖林娜
终审:马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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