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先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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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A大学系具有悠久历史的著名高校,是国家重点建设的“211工程”院校,持有“某南”文字注册商标。B公司主营口腔医疗业务,曾获授权使用“某南雅皓”相关标识。C公司系B公司唯一股东。A大学认为B公司在经营场所持续使用“某南”等相关标识、“A大学教授定期坐诊”等文字宣传,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B、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C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A大学注册的“某南”商标在中国境内具有众所周知的知名度,在学校、教育服务领域已构成驰名商标。B公司使用的“某南雅皓口腔”等被诉侵权标识,其核心识别要素“某南”与涉案驰名商标一致。鉴于A大学附属医院亦对外提供口腔医疗服务,易使公众误认为B公司口腔医疗服务与A大学存在关联。B公司虽曾获合作授权,但授权期限届满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被诉标识,该行为不当利用A大学的驰名商标声誉,侵害了A大学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B公司在宣传推广中使用“A大学教授定期坐诊”“百年院校,三甲名医”等表述,刻意强调其与A大学及附属医院的关联,容易使就诊患者误以为该处执业医生多来自A大学,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涉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A大学含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50万元,C公司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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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姝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副庭长
该案系高校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件,判决兼顾历史合作背景与驰名商标强保护规则,清晰划分授权终止前后的行为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是确立了知名公办高校校名天然具备高知名度、可综合多维度证据认定驰名的裁判思路,有效降低了高校维权的举证成本,强化了对高校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法院结合A大学百年办学历史、“211工程”“双一流”高校定位、多渠道权威排名、国家多层级共建扶持政策、大量媒体报道等,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份含“某南”商标不予注册、无效宣告的在先保护记录等多维度证据,认定“某南”文字商标为教育服务领域驰名商标。
二是对规制民营医疗机构攀附高校医疗资源的市场乱象具有积极意义。法院结合A大学附属医院亦对外提供医疗服务并设有口腔科的事实,认定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有“某南雅皓口腔”标识的服务来源于A大学或其附属医院,或被告与A大学存在特定联系,被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不当利用了A大学驰名商标的声誉,损害了A大学的利益,构成侵权。
三是清晰划分“合法使用区间”与“侵权区间”,有效解决了授权终止后继续使用标识的实务争议。该案梳理了A大学医学院、口腔医学院出具多份官方授权函的历史合作事实,认定律师函送达前,被告基于许可使用含“某南”标识享有合法信赖基础,该阶段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明确,合作协议终止后,被告本已无权继续使用含“某南”标识,在律师函书面明确要求B公司全面停用,并有效送达至被告后,被告仍持续在门店招牌、工作场所、宣传物料等使用“某南雅皓口腔”等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编辑 | 严雪芳
校对 | 罗冠明
审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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