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9 月 28 日消息,据央视新闻今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络法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两名合计粉丝超 2000 万的自媒体博主。两人因私人情感纠纷,将直播间变成网络暴力舆论场,煽动粉丝谩骂、攻击、举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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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案例中,李某与张某、胡某同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账号粉丝总量超 2000 万。2023 年 7 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公开发布侮辱、诽谤言论。
张某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网络暴力。李某部分商业合作方随后解除与其合作协议。李某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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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网络暴力。李某提交的录屏显示,两人直播谈论李某话题时,均有数千粉丝在线,评论区指责言论刷屏。
李某举证称,因名誉权被侵害,其直播带货及商业合作收益明显下滑,而被告借此制造流量,带货收入大幅上涨。李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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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长春互联网法庭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审理期间仍继续实施并扩大损害结果。法院依法裁定两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 6 个月。
IT之家注: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临时司法保护措施,用于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行为。
禁令发出后,二被告停止相应侵害行为。案件继续实体审理,法院判决张某、胡某通过自媒体账号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 万元。二被告上诉后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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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综合调研处三级调研员覃子轩表示,法院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时有三个核心考量:侵权违法行为的持续性,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损害的难以弥补性。
覃子轩举例称,当一个人被“人肉开盒”,住址、家庭情况、工作单位等隐私被源源不断公开到网上,即具备持续性和紧迫性,损害后果也难以逆转,符合禁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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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暴力,受害人可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构成侮辱、诽谤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自诉。
最高法表示,法院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对组织“水军”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情形,依法从重处罚。
覃子轩提醒,网络自媒体博主不能利用粉丝和流量,将个人争论炒作成群体性网络暴力事件,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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