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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路条例》修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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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山西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

规范公路养护工作

自2013年实施以来,《条例》为规范和推动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提供了法治保障。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我省公路行业管理,从立法层面夯实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条例》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原则,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了养护资金保障、招标投标、严格资质、专业人员现场管理、交通和交警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规范了公路养护市场秩序,有效解决了养护作业市场、质量和安全方面制度缺失问题。

《条例》明确了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和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对于公路的日常养护,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做好检查、日常养护工作,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养护资质和招标投标等相关规定,对于需要实施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并要求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者对养护作业进行检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完善安全运营机制

为确保公路通行安全,修订后的《条例》建立健全了三个机制。

一是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对恶劣天气高影响路段、地质灾害高风险路段研判会商和应急保障机制。

二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者建立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评估机制,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者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处置。

三是应急保障机制,明确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损毁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组建专职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

加强公路路产保护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和验收要求,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设施、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予以规范,并明确了非公路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巡查维护义务。

《条例》明确禁止从事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九种行为,设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并对非法超限超载管理作出了规定。建立了普通国道、省道路政执法和公路路产保护巡查协作机制,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路产保护的信息通报共享和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条例》将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李俊华)

来源: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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