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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上午,南宁,大案刑辩公益培训第四期(南宁站)进入第二天上午的课程。作为炜衡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参训律师,我坐在台下,听郑晓静律师、伍志锐主任、胡海丽律师先后开讲,最后由徐昕院长点评总结。
如果说郑晓静律师的讲座让我看到刑辩在言辞证据迷雾中的“锐度”,伍志锐律师的讲座让我看到与强权周旋的“厚度”,那么胡海丽律师的讲座则让我感受到另一种气质——从检察系统内部走出来的人,回头看刑事控告,她对侦查机关的工作逻辑、证据标准和推进节奏有一种近乎本能的熟悉。她讲的是《刑事控告业务指引》,选题本身就带着一种“反常识”的意味:在刑辩律师圈子里,愿意做控告的人寥寥无几,而她偏偏选了这道难题。
一、开场互动:一个几乎无人举手的提问
胡律师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南宁市检察系统深耕17年,历任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委会委员,办理刑事案件1000余件;转型律师后专注刑事控告、刑事辩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现任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这个履历本身就说明了她为什么能讲这个题目——她既知道案子是怎么“控”进去的,也知道案子是怎么被“退”出来的。
开场她做了一个互动:律师费相同、有选择权时,愿意做刑事控告还是刑事辩护?现场举手显示,愿意做控告的寥寥无几。她坦言自己也认为刑事控告比辩护更难——难在案件推进“我们能做的不多”,更依赖侦查机关的积极程度和取证程度。辩护是在既有的案卷里寻找辩护空间,而控告是在一张白纸上推动一个程序从零开始,律师能动用的工具少得多。
这个开场让我印象深刻。她没有回避这个领域的“冷门”和“难做”,反而把难处摆上台面,然后开始逐层拆解:控告律师到底能做什么、该怎么做。
二、证据搜集:把自己当成侦查员,但不能忘了自己是律师
胡律师分享了她做刑事控告多年总结的四点证据搜集体会,条条都是踩过坑之后的经验。
第一,以侦查员视角、保持相对中立。 过于相信委托人或代入其诉求,搜集的证据会带主观性;证据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层层考验,不中立则后续“翻车可能性大”。这句话听起来朴素,但做起来极难。控告律师天然站在被害人一方,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委托人说什么就信什么”。胡律师提醒我们,控告律师最好的角色不是被害人的代言人,而是“半个侦查员”——用侦查员的眼光审视每一个证据,才能预判公安会怎么看、检察官会怎么看。
第二,书证收集不能偷懒。 须亲自审查原件,不能都交给企业法务,否则重要线索可能被埋没。
第三,言词证据须面对面交谈。 与知情人交谈不是直接取证做笔录,而是通过交谈了解真实案情;不能偷懒让法务传话,否则可能丧失案件处理的关键信息。
第四,电子证据尽早收集固定。 微信聊天记录蕴含生活轨迹,极为重要。
她举了一个实例:某企业控告案中,法务提前将几名“内鬼”的手机收交公司并导出核心人员聊天记录——涉案人员当时未意识到严重性,愿意配合。后来证明,内鬼主观故意(是否明知提货单系伪造)的证据全部在微信记录中。如果晚一步,这些聊天记录可能就被删了。
这让我想到自己办理过的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提取时机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很多案件的“翻盘”与“翻车”,差别就在证据固定得早还是晚。
三、1900万元钢材款案:一个让我反复回味的实操样本
胡律师用了大量篇幅讲她亲自办理的一起企业被虚假诉讼案,这个案子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值得复盘。
基本案情:李某无建筑资质,挂靠广西某大型建筑企业一分公司,系实际施工人,负责施工及建材采购,约定采购手续、发票必须交公司由公户付款。工程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原因半途停工,业主方与总包解除合同。半年后,该建筑企业收到湖南某县法院传票:诉请偿还“拖欠钢材款”1900多万元。对方证据很少,仅一份李某与钢材供应商及供应商股东签的还款承诺书。管辖上,供应商公司把债权转让给股东的妻子,其户籍地在湖南某县,故在该县起诉。此前该建筑集团另一分公司已遭遇几乎一模一样的情况——湖南法院、债权转个人、个人起诉——证据单薄却败诉,被划走几百万元。
两次洽谈,方向不明:企业判断肯定不欠1900多万元钢材款,但理不清原因,联系李某又找不到人。第一次洽谈布置任务搜集工程全部材料,重点是钢材入库证据;第二次洽谈,法务反馈“所有材料都看过了,没找到钢材入库登记”,李某仍找不到。方向无法确定,但高度怀疑造假,遂签委托。
证据攻坚,关键突破在“没人想到的地方”:胡律师在分公司“弄了一间办公室”,花约两周时间整理半屋子的工程材料,发现部分钢材有质量检测报告、部分没有,无法区分真假。详细询问企业派驻项目经理后得知:每批钢材进厂都有过磅和检验。再回头找,仍缺“问题钢材”的质量证明书。关键突破在于——这批质量证明书未保管在工程材料里,而在检测站。 企业补交拖欠的检测费后当场拿到,据此确定实际交易数量。
我听到这里特别感慨。如果胡律师像很多律师一样,坐在办公室里等企业法务整理好材料送过来,这批存放在检测站的质量证明书可能永远不会被发现。控告律师的功夫,有时真的在“腿功”上。
程序推进,每一步都算好了:民事上先提管辖权异议为控告争取时间。刑事立案相对顺利。立案后申请公安函告湖南某县法院——“每个工作都要想办法推进”,写文书要求公安将立案情况告知法院。公安专程出差送达文书,不到一周,法院即以“原告未缴费”这一理由裁定视为撤诉。建筑企业面临的可能判付1900多万元的危机暂时解除。
这个案子的精妙之处在于——控告律师没有能力直接让法院撤诉,但她可以通过推动公安立案、再由公安函告法院,间接改变了民事诉讼的走向。控告和民事诉讼不是两条平行线,而是一盘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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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在控告中的作用:把材料读薄,把沟通做厚
胡律师说了一句非常实在的话:从人性角度,公安经侦、派出所、刑侦普遍人少案多,控告材料多、难度大,难免有畏难情绪。律师能做的,一是把材料读薄,用法律意见书让公安短时间抓住核心;二是多与一线办案民警沟通。
“县官不如现管”——即便委托人找了关系找了领导,干活的是一线民警。沟通好了可建立良好通道,侦查阶段控告方虽不能阅卷,但“不能提供给你,能让你看一看”,对工作帮助很大。
这一点对我触动很深。我们做辩护律师时,习惯把“关系”理解为“找领导”,但胡律师提醒我们,控告律师真正应该投入的“关系”,是与具体办案民警的专业沟通。 你能帮民警把材料理清楚、把证据链搭起来、把法律依据找齐,民警自然愿意跟你沟通。这不是人情,是专业。
五、不立案的救济:两条路不能并行,选哪条有讲究
胡律师讲了不立案后的两条救济路径:复议复核与立案监督,两条途径不可并行——已提立案监督的,公安可不受理复议复核;已走复议复核的,检察院会提示等结果出来再受理立案监督。
各有利弊。复议复核约30天答复,时间短,但上级公安即使同意,也只是撤销原复议决定,“不当然直接立案”,原公安还可重新判断,“很可能走完复核又回到原点”。立案监督时间长(据胡律师介绍,控申受理、移交办案部门正常约需两个月),但系外部监督,若说服检察院支持立案,效果立竿见影。
她的倾向是:若证据不充分、需依赖公安初查才能达到立案标准,先走复议复核、加强与公安沟通更好——检察立案监督后仍需公安补查,而法律对公安补充材料无期限要求,“又绕回原点”。她去年办理的一起2000万元工程诈骗控告案即如此:中间人称给钱可拿工程,一年收了2000多万元,工程没拿到。因无法取得“拿钱后是否去办承诺之事”的证据,报案未立案;直接申请检察立案监督,检察院认可存在犯罪、移交办案部门,调卷审查后认为“还差临门一脚”,向公安发补充材料通知,但公安补查无期限——一直等待。
这段讲述让我看到,控告律师面临的不是“法条不明确”的问题,而是“程序推进的节奏怎么把握”的问题。选择哪条路、什么时候切换、什么时候放弃,都是经验活。
六、意犹未尽:我还想继续追问的
胡律师讲得太快,很多问题没来得及展开,我特别想追问:
第一,1900万元钢材款案中,李某始终未到案,仍是悬案。如果李某到案,案件的后续走向如何?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与普通诈骗罪有何区别?
第二,企业控告中,“民刑交叉”的界限如何把握?什么情况下应该先走民事、什么情况下应该先控告?两条线如何协同?
第三,胡律师提到的那起2000万元工程诈骗控告案,当事人后来“相信关系”找了“高人”,后续情况不明。控告律师如何面对当事人“找关系”的冲动?如何说服当事人相信专业路径?
第四,控告律师与辩护律师在思维方式上的根本差异是什么?她17年的检察系统经验,对做控告律师是优势还是包袱?
第五,徐昕院长在点评中说,控告的目的不是让检察官进去,而是让后面的法官感到压力。控告业务与辩护业务的边界在哪里?“偶尔承接”控告业务的标准是什么?
七、对我的执业启示
作为炜衡律师,听胡律师的课,我记下了几条马上可以用的准则:
第一,控告的第一功夫在现场,不在办公室。 胡律师花两周时间整理半屋子材料、去检测站调取质量证明书,这些活是坐在办公室等不到的。控告律师的“腿功”就是专业能力的一部分。
第二,把材料读薄是最高级的专业。 公安人少案多,一份清晰的法律意见书、一条清楚的证据链,比一百页杂乱的材料更有说服力。控告律师的价值,在于帮公安降低认知负担。
第三,电子证据,早动手。 胡律师讲的“内鬼”案,如果法务晚一步收手机、晚一步导出聊天记录,关键证据可能就没了。以后办理企业控告案件,第一件事就是提醒当事人固定电子证据。
第四,救济路径的选择,要看证据成熟度。 证据不充分就先走复议复核,证据扎实就直奔检察立案监督。两条路不能并行,选错了就是浪费时间。
第五,控告和民事诉讼是一盘棋。 不要只盯着刑事立案,要想着怎么用刑事立案去撬动民事案件的走向。
感谢胡海丽律师,感谢大案刑辩公益培训,感谢炜衡刑辩学院。作为炜衡律师,我会把这次培训所学,用到每一个具体案件里——在控告这条更难的路上,从“能做的不多”处着手,把每一件能做的事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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