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检查权已有明确法律依据。《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国家和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可对定点医药机构等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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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6年8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作为我国医保领域首部基础性法律,将于2027年1月1日施行,其中专设监督管理章节,进一步强化了医保基金监管的法治基础。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记录、复制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的资料予以查封、扣押;(三)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材料;(四)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飞行检查的启动情形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举报线索反映重大基金安全风险、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提示重大风险、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2026年度国家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检查对象涵盖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等五类主体,聚焦骨科、心内科、口腔科等15个重点领域。仅今年上半年,国家飞检就检查了227个地市的2926家定点医药机构,查处涉嫌违法违规金额1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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