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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民众以为:法院判错案,大多只是业务不精、审查不严、工作失误,最多内部处分了事。
但湖南王石汉蒙冤十余载一案,绝非普通办案瑕疵、绝非简单履职过失。
株洲中院一审、湖南高院二审两级办案人员层层失守、层层违法、层层固化错判,多项办案行为已经突破纪律违规范畴,涉嫌构成司法渎职、枉法裁判刑事犯罪,完全符合立案侦查标准,应当依法全面彻查、全员追责。
本案绝非单一环节出错,是从一审源头制造错误,到二审终审锁死错误,两级司法人员合力,通过违法审判,硬生生将无辜受害人 90 万血汗钱彻底没收、归于国库,制造出一起完整的人为冤错案件。
一、全案复盘:一审造错、二审护错,两级法院共同制造冤案
1、株洲中院一审:源头违法,直接剥夺受害人全部诉讼权利
王石汉是本起合同诈骗案实际出资、真实受损、利害关系最重的隐名受害人,90 万元资金全部为其个人血汗积蓄,被骗事实确凿、资金流向清晰、受害地位真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法定当事人,法院必须依法通知开庭、依法送达裁判文书,该义务不可免除、不可省略。
但株洲中院一审办案人员,直接无视法定程序:全程未通知实际受害人王石汉参与任何庭审,全程未向王石汉送达任何一审判决书。
该行为绝非疏漏,是刻意屏蔽真实受害人、故意剥夺当事人举证权、质证权、申辩权、抗诉权、申诉权。 正是一审程序彻底崩盘,让王石汉从一开始就被排斥在案件之外,完全丧失维权机会。
除此之外,一审办案人员存在明显实体枉法: 明知 200 万诈骗资金早已交付嫌疑人、被其实际占有支配,诈骗既遂已成既定法律事实。 却仅凭第三人一句虚假退赔口头承诺,在无任何实际退款行为、无任何资金回流佐证的情况下,强行将 200 万全额既遂拆分认定为 40 万既遂、160 万未遂。
人为降低诈骗被告人刑期,直接牺牲真实受害人合法财产权益,为后续冤案彻底埋下祸根。
在赃款处置环节,一审更是违背《刑法》第六十四条“先返还受害人、后上缴国库”的法定铁序,对已扣押的 300 万涉案赃款,未做任何受害人退赔程序,直接判决全额没收上缴国库,直接造成王石汉巨额血汗损失无法挽回。
2、湖南高院二审(2016)湘刑终 249 号:监督失效、固化错案、放大枉法后果
二审本是司法最后一道纠错关口,法定职责就是监督一审、纠正程序违法、更正事实错误、守住司法底线。
但本案二审合议庭及办案人员,不仅完全未纠正一审任何一项错误,反而通过终审判决,全盘维持一审违法认定、固化全部错误结果、彻底锁死冤案,让受害人彻底无路可走。
二审明知一审存在: ✅ 遗漏真实受害人、程序严重违法 ✅ 违法拆分诈骗既遂金额、事实认定枉法 ✅ 颠倒赃款处置法定顺位、侵害百姓财产
却依然视而不见、审而不纠、监而不为,刻意维持错误原判。
更为严重的是: 二审作为终审法院,再次延续程序违法,依然未向王石汉送达裁判文书,彻底阻断其合法救济途径,让一桩人为错案永久生效,造成王石汉十余年来申诉维权、饱受冤屈、巨额损失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
二、两级法院办案行为,已远超履职过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区分普通纪律过错与刑事犯罪,法律边界极其清晰:业务认知分歧、轻微工作疏漏 = 违纪瑕疵;明知法律规定、故意规避程序、故意歪曲事实、故意枉法裁判、造成重大损失 = 刑事犯罪。
结合本案全部事实、刑法条文、最高检渎职犯罪立案标准:株洲中院一审、湖南高院二审两级办案人员的系列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枉法裁判罪。
法定构成要件完全吻合:
- 主体适格
:涉案人员均为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犯罪主体;
- 主观明知
:开庭通知、文书送达、诈骗既遂认定、赃款优先退赔,均为法院办案基础常识、强制性法律规定,办案人员必然明知,却刻意违反;
- 行为违法
:故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故意篡改犯罪既遂事实、故意颠倒赃款处置法定顺序、故意监督缺位、放任并固化冤错案件;
- 后果严重
:直接造成公民 90 万元巨额直接经济损失 (远超最高检 10 万元刑事立案标准),造成当事人十几年蒙冤、长期申诉,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综上:本案绝非工作失误,是典型的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故意枉法、滥用审判权制造错案,完全达到刑事立案侦查标准。
三、法律硬性依据:两级办案人员应当全面立案侦查、追责到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 造成个人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 。
本案损失 90 万、冤屈十几年、公信力破坏严重,完全满足刑事立案、侦查、追诉条件。
无论是一审制造错案的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还是二审监督失守、固化枉法的终审办案团队, 均存在故意违法、履职犯罪、枉法害民的客观事实,不存在单纯过失免责情形。
四、合法郑重诉求:全案彻查、全员立案、有错必纠、有罪必追
基于一审、二审全线程序失守、实体枉法、涉嫌刑事犯罪的完整事实,我们依法理性郑重呼吁:
1、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终 249 号二审全部涉案办案人员,启动渎职专项核查,依法立案侦查;
2、严格区分两级办案人员责任,对故意程序违法、故意事实枉法、故意错误处置涉案财产的责任人员,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以纪律处分替代刑事追责;
3、彻底纠正本案冤错,依法启动再审,撤销两级错误判决,还原 200 万全额诈骗既遂事实,严格执行先个人、后国家法定赃款处置顺序,返还王石汉被骗血汗钱;
4、本案属于司法人员枉法造成的重大错案,纠错后依法保障王石汉申请国家赔偿的合法权利,对查实存在徇私枉法、故意渎职的办案人员,依法启动追偿程序。
结语
司法的尊严,来源于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罪必罚。
一审造冤、二审护冤,两级司法人员层层失守,用审判权力剥夺普通人的合法财产、葬送百姓对法治的信仰,早已不是简单办案瑕疵,而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司法渎职行为。
办案犯法,更应严惩!
恳请纪检监察、侦查机关正视本案全线违法事实,对两级涉案办案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彻查到底,还给蒙冤十余载的王石汉一份迟到的正义,守护司法真正的公平与公信!
一审造冤、二审护冤,两级司法人员层层失守,用审判权力剥夺普通人的合法财产、葬送百姓对法治的信仰,早已不是简单办案瑕疵,而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司法渎职行为。
办案犯法,更应严惩!
恳请纪检监察、侦查机关正视本案全线违法事实,对两级涉案办案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彻查到底,还给蒙冤十余载的王石汉一份迟到的正义,守护司法真正的公平与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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