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发布公开信《范小姐,请还钱!》,点名范冰冰、范丞丞,追讨一笔 6700 万元生效判决款项,事件迅速引爆文娱行业舆论,企业债务与个人责任边界再度成为讨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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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知名律师张起淮在微博发文称,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范冰冰、周海国及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委托,发表声明称,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应依法区分,不得以舆情裹挟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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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份声明,9月26日,嗨乐影视回应:质疑“已死”主体的授权问题,尊重法院相关的生效裁决,不存在舆情裹挟司法一说。并指此案中存在“实控人转移财产、虚假破产”嫌疑,喊话范冰冰方“应真实、完整交付账务账册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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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19时许,张起淮针对该回应发布《针对东阳嗨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公开回应的律师声明》,称就已发生的侵权事实,已经启动诉讼程序。针对嗨乐影视“披露信息真实性”作出驳斥,称范冰冰工作室曾向爱美神公司转入1.52亿元款项用于补缴税款及罚款,还曾筹措2000万元偿还嗨乐公司;范丞丞工作室也曾向爱美神公司转入周转资金1500万元。
针对其提出的“账本缺失”问题,《声明》称,已经“按时、如数向破产管理人移交账务账册资料”“管理人已经签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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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该笔债务缘起电视剧《巴清传》(曾用名《大秦富》)的联合投资项目。
2017 年,嗨乐影视与无锡爱美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达成投资合作,嗨乐影视投入资金参与剧集制作。受 2018 年范冰冰涉税事件冲击,《巴清传》项目彻底停滞,无法完成播出,投资合作目标落空。
双方就投资款返还协商无果后,嗨乐影视提起诉讼。2021 年 9 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无锡爱美神向东阳嗨乐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合计 6700 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违约金。
判决生效之后,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爱美神公司名下无足额可执行财产,五年时间里嗨乐影视未能收回任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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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显示,无锡爱美神设立之初,范冰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 74.5%,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9年1月,范冰冰卸任法定代表人;2020年9月,完成全部股权退出,不再持有爱美神股份。
此后爱美神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裁定披露,5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约 2.22 亿元,而公司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仅 22.03 元,且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财务账簿与会计凭证,破产清算工作受阻,债权人可另行通过诉讼主张相关人员民事责任。除嗨乐影视外,爱美神另有两起已生效败诉案件,三案涉及投资款及收益合计1.432 亿元,另计逾期违约金。
截至发稿,范冰冰、范丞丞本人尚未就此事对外作出直接回应。
当前,不少早年影视项目因艺人风险、政策变动、项目停摆留下大量投资纠纷,项目失败之后,股权变更、主体破产,往往导致债权执行陷入困局。
此事中,范冰冰是否需要对爱美神的亿元债务承担个人清偿责任?债权人能否凭审计报告、资金流水,向范冰冰、范丞丞等人追责?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向“法度Law”表示,原则上不需要,但存在被依法追究个人责任的可能。爱美神是独立法人,公司债务原则上以公司财产承担。“曾经是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本身,并不会当然导致其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清偿责任。
债权人可以凭审计报告、资金流水等作为重要证据和诉讼线索,但仅凭这些通常还不足以直接确定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存在以下几类事实,个人责任就可能成立:存在抽逃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李亚建议,债权人可以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主体另行提起责任诉讼;围绕异常资金流向主张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寻找遗漏的破产财产和可追回财产。
关于范冰冰方指控的“以舆情裹挟司法”行为是否存在,李亚表示,一个已经取得生效判决、长期没有得到清偿的债权人,依法申请执行、查询财产线索、提起新的责任诉讼,乃至在事实准确的前提下向媒体说明案件进展,原则上都是正常的权利救济行为,边界在于是否捏造、歪曲事实,是否有侮辱性表达。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资深破产律师刘烨告诉“法度Law”,范冰冰曾经是爱美生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范冰冰或后续受让股东已按章程履行出资义务且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其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期间没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范冰冰对爱美神的债务不承担责任。相反,则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刘烨律师表示,债权人并不能凭审计报告、资金流水等直接向范冰冰和范丞丞二人进行追责。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从银行流水发现了大额异常资金,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收款方说明资金往来的情况,并提供基础合同、发票等材料以供核实。如果资金往来是基于真实业务发生的,则不存在返还的义务。如双方均无法进行合理解释说明,或者前述转账仅为资金往来、无实际业务支撑,那么收款方就负有返还义务,可以由管理人进行追偿。
刘烨律师认为,破产程序并非化债工作,也不是债务终点。虽然爱美神的破产程序已经终结,但法院裁定显示“爱美神公司的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完整的账务账册及会计凭证,导致无法完全清算,故爱美神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另行诉讼要求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负有配合清算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在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能存在伪造财务资料及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法院还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20条及第22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涉嫌虚假破产罪的,则可以将相关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明并采取后续措施。
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爱美神名下仍登记有2家100%持股的子公司,如果上述2家公司的股权尚未处置的,待处置完毕收回的财产,也将纳入破产财产范围进行分配。
此外,刘烨律师表示,行为人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维权,一定要以事实为基础,避免夸大、歪曲事实或发布不实信息,更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否则有构成侵权的风险。另一方面,公众人物面对正当舆论监督时,也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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