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请了保姆照看孩子,本是为了省心。可一旦保姆在服务过程中不慎跌倒受伤,医疗费、误工费该谁出?
核心提示
“阿姨在您家摔了,您得赔。”这是许多雇主在保姆受伤后收到的第一句话。但法律上的答案远比这句话复杂。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雇主有过错才担责,保姆有过错则自担其责。责任的划分,取决于双方在事故中的具体过错形态,而非简单的“谁受伤谁有理”。
近日,济源中院调解了一起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案件。李阿姨受雇于张女士家,专职照看一岁多的宝宝。一天,李阿姨抱着孩子,跌倒在了雇主家客厅地板上,孩子虽未受伤,李阿姨却摔成骨折,住院治疗花去不少钱。出院后,李阿姨要求张女士赔偿全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和残疾赔偿金;张女士则认为,自己家地板并无大碍,是李阿姨自己不小心,与她无关。双方争执不下,李阿姨起诉到法院。
这类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先说结论:既不是“雇主全赔”,也不是“保姆自认倒霉”,而是按照双方的过错来分担责任。具体怎么分,往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确立了三个关键点:
第一个关键点“定性”:直接雇佣住家保姆、钟点工,双方形成的是“个人劳务关系”。
第二个关键点“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个关键点“边界”:如果损害与提供劳务没有因果关系,比如保姆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或从事与劳务无关的个人行为受伤,雇主通常不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中梳理了双方的过错:李阿姨作为经验丰富的保姆,工作内容是照看幼儿,该工作本身要求具备高度的谨慎注意义务,而李阿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该义务以保障自身安全,对其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雇主张女士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仍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过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雇主张女士一次性支付李阿姨赔偿款两万三千元。
给双方的风险提示
给雇主(接受劳务一方)的建议:第一,明确服务边界。在合同中清晰约定保姆的主要职责和禁止事项,避免事后就“该不该做这件事”产生争议。如果保姆的主要任务是看娃,就应明确其在看娃期间不应被安排从事无法兼顾的其他家务。第二,消除可预见的环境风险。地面湿滑、台阶不稳、物品尖锐等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雇主有义务提醒并尽可能消除。第三,考虑引入保险分担风险。一份合适的家政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可以在意外发生后有效缓解双方的经济压力,避免对簿公堂的尴尬。
给保姆(提供劳务一方)的建议:一是接单时弄清自己与谁建立关系、有无保险保障;二是工作中尽到与职业身份相符的注意义务,不冒险、不越界;三是一旦受伤,第一时间就医并保存病历、票据、现场照片、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不漫天要价,也不轻易放弃。
结语
家政服务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合作,居家看娃保姆在工作中跌倒受伤,法律给出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谁赔谁”的答案,而是一道过错分配的计算题。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保姆的谨慎注意义务并行,谁的过错更重,谁承担的责任就更大。对于双方而言,与其在事故后争论不休,不如在事前把边界划清、把风险防住。事前多一分风险意识,事后依法依规定责,才能既护住孩子,也护住彼此。
通讯员:贾楠
来源: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杨博
二审:张杰
三摄:王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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