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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郭怡琳 于娜 北京报道
一纸终审裁定为八年长跑的长生生物疫苗造假案画上句号。
2026年9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被媒体称作“疫苗女王”的高俊芳,案发前任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股票代码:002680.SZ,已退市)董事长。2026年1月30日被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之后,高俊芳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悉,同案受审的还有高俊芳的丈夫、长生生物原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友奎,其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处有期徒刑6年。此外,包括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晶,长春长生副总经理刘景晔等12人,被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处以15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4名员工被判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处以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9个月不等的刑期。
这一判决意味着,从2018年7月事件曝光至今,历时八年的司法追责程序正式走完全部流程。对于长生生物而言,法律的裁决虽迟但到。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无期徒刑原判,本质在于上诉理由不能推翻一审结论,一审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上诉未提出足以推翻事实的新证据。
四罪并罚维持原判
回顾高俊芳的履历,其个人命运与长春长生的企业轨迹几乎完全重合。
公开资料显示,高俊芳出生于1954年10月,早年曾任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职员、财务处处长。1992年,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出资1500万元,含600万元自有资金及甲肝减毒活疫苗生产技术等作价,成立长春长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而后高俊芳在长生实业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直至2010年8月,高俊芳持股30%,其子张洺豪持股25%,分列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
2001年起,高俊芳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长春长生借壳黄海机械上市。交易完成后,高俊芳、张友奎、张洺豪合计持股约33.70%。2016年2月,高俊芳当选董事长;3月,黄海机械更名长生生物。彼时,长春长生产品覆盖水痘、狂犬病、甲肝、流感、百白破及脑膜炎疫苗等,高俊芳被外界称为“疫苗女王”。
2018年夏后,“疫苗女王”彻底沦为行业丑闻的代名词。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通告,揭开长生生物疫苗造假问题。国家药监局对长春长生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随后,国务院调查组查明,长春长生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生产和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涉嫌犯罪。
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作出顶格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八项违法事实:将不同批次原液勾兑配制,并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批生产记录;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为掩盖违法事实销毁硬盘等证据。
国家药监局法律顾问李江解读该处罚决定时表示,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是一起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危害性的违法活动,违法活动具有明显主观故意,违法手段具有一定隐蔽性,以致长期逃避监管、不易被发现。
值得注意的是,长春中院一审判决亦认定,长春长生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经抽样检验,抗原含量和效价均符合要求,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狂犬病疫苗质量存在实质性问题。但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生产记录系统性造假的法律定性。弄虚作假本身即构成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严重践踏,其对公众信任造成的伤害,远非质量指标层面所能衡量。
强制退市第一股
事实上,行政处罚的力度在当时曾创下药品监管领域的纪录。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长春长生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及违法所得18.9亿元,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以长生生物2017年财务数据计算,91亿元罚没款大约是公司全年营收的6倍、净利润的16倍、净资产的2倍多。国家药监局同时对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资本市场的反应同样剧烈,2018年7月16日起,创下连续32个交易日跌停的A股最长纪录。截至2018年11月16日,股价相较事件曝光前下跌超过八成,市值缩水200亿元。2018年11月16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同日,深交所启动对长生生物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机制。2019年1月,*ST长生收到深交所强制退市决定。2019年10月8日,深交所正式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自10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11月27日被摘牌。长生生物由此成为A股市场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的第一股。
而退市并不是故事的终点,长春长生被破产清算后无力支付91亿元罚款,2.48万户股东的索赔成为难题。证券索赔律师指出,强制退市对股民造成的损失非常惨重,因为退市公司极有可能资不抵债而无法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赔偿。
截至2026年,长生生物的投资者民事索赔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普通中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的窗口已经关闭。长春长生的实物资产已于2020年至2025年陆续拍卖处置,最后一笔大额资产是2025年9月成交的约1.8亿元闲置土地。
“史上最严”疫苗管理法
而长生生物案留给中国医药行业最重要的遗产之一,是推动了疫苗监管制度的系统性重构。
2018年7月案件曝光,同年11月《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布,2019年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从决定专门立法到草案形成再到表决通过,前后不到一年时间。这部法律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疫苗管理法。
在处罚力度上,草案新增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制售假疫苗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在监管机制上,法律要求对疫苗实行全链条监管,覆盖研制、注册、生产、批签发、流通、接种及上市后管理的全过程。此外,法律还新增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对举报疫苗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举报所在企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重奖。
值得深思的是,长生生物案最初的线索正来源于一名老员工的实名举报。如果这一内部举报渠道在更早的时间节点上就能得到法律保护和奖励激励,或许造假行为不会持续如此之久。制度的设计者显然从这一案件中汲取教训。
长生生物案为何可以推动疫苗监管制度的系统性重构?对此,付建表示,本次案件不单是企业造假问题,更暴露出疫苗从生产、批签发、流通到上市后监管的漏洞。完善疫苗监管制度,旨在吸取长生生物案教训新增企业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可以对举报疫苗违法行为给予奖励,对举报所在企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重奖,并且针对记录造假、擅自变更工艺、销毁证据、批签发造假等问题,建立更严密制度。
虽然法律层面的追责已经完结,但更沉重的追问仍悬而未决。一个行业在经历重大事件冲击后,建立起来的制度能否真正落地?药品安全无小事,疫苗关乎千万家。长生生物案以最惨痛的代价收尾,如今相关责任人均已受到法律的审判,相关制度已完成一轮修补,但对公众信任的修复,或许需要更长的时间。
责任编辑:姜雨晴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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