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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违规违法行为,持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2起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01
四川航空旅行社绵阳分社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26年4月,绵阳市文广旅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四川航空旅行社绵阳分社开展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分社“惠游京津6日游”旅游产品的旅游行程单中有“当地优秀中文导游服务”表述。《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优秀”属无客观标准、无法证实的表述,其实际提供的导游只具备初级导游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市文广旅局对该分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本案有关责任人员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旅行社进行旅游招徕,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本案对涉事分社和直接责任人实行“双罚”,警示所有旅行社,树立诚实经营意识,保证旅游行程信息的真实与准确,任何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02
绵阳优游之旅旅行社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26年4月,绵阳市文广旅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游客举报投诉线索调查发现绵阳优游之旅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承诺旅游行程中提供的车辆服务为奔驰商务车并在合同中载明,实际派出车辆为别克商务车,车辆租赁于绵阳广友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旅游包车业务资质。该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7月,市文广旅局对绵阳优游之旅旅行社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和直接责任人员张某各作出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旅行社向游客虚假承诺行程服务内容,实际未予兑现,侵害了旅游者的知情权。旅行社经营者要压实采购管理主体责任,审慎遴选交通、住宿等合作服务商,杜绝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筑牢旅游安全防线。
市文广旅局温馨提示
广大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谨防隐瞒购物自费项目、虚构服务标准等虚假宣传问题,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口头、朋友圈的宣传承诺。务必核实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等配套服务,警惕因供应商资质缺失产生的安全隐患、服务缩水等问题,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莫默蕾
审核:蔡雨丝 沈林皖川 李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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