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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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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和习近平文化思想

全面落实省委

“三强两优”文旅强省战略

河南高院发布司法服务保障

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事例

展现河南法院

维护文旅市场公平正义

守护中原文化根脉

护航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治

引导文旅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增强社会公众文旅资源保护意识

积极赋能文旅行业高质量发展


PART 01

案 例

/案例1/

文旅市场持续升温,民宿成为文旅消费的重要载体。网络预订场景下,宣传图文与实际不符、节假日临时加价等纠纷易发多发。此类纠纷标的额虽小,却直接关系游客体验和目的地口碑。人民法院把司法服务端口前移到景区一线,就地调处涉旅纠纷,坚持“抓前端、治未病”,靠前开展矛盾调处,推动涉旅纠纷源头预防。

前移景区一线就地化解源头施治促推规范经营

——张某与某民宿服务合同纠纷即时化解案

【基本案情】

今年“五一”假期,外省游客张某携家人入住某景区内某民宿,发现房间实际面积明显小于网络预订页面展示的面积,卫生条件与宣传不符。某民宿经营者另临时加收“节假日服务费”150元,预订时未予明确告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某拨打某景区投诉电话,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景区立即联系孟州市人民法院驻景区法律服务站反映该起纠纷。

【调解结果】

孟州市人民法院西虢法庭接诉后,立即启动涉旅纠纷快速化解机制。值班法官依托法律服务站第一时间到场,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别听取双方意见。法官依据民法典和旅游服务合同相关规定释法说理,指出宣传与实际不符涉嫌虚假宣传、临时加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同时引导游客理性表达诉求。经调解,经营者当场退还150元,并给予房费八折优惠作为补偿,纠纷当场化解。随后,孟州市人民法院西虢法庭延伸开展司法服务,发放风险提示手册,针对宣传不符、临时加价等高频问题以案释法,着力解决沿街商铺、民宿在明码标价、食品安全、经营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法律服务站就地化解涉旅消费纠纷的典型案例。民宿宣传不符、临时加价是旅游旺季易发多发的纠纷类型,标的额虽小,处理不及时极易影响游客体验和景区口碑。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托景区法律服务站,把调解现场搬到纠纷发生地,当天接诉、当天化解,游客行程不耽误、维权不跑腿。法官在调解中释明虚假宣传、明码标价等法律边界,经营者当场退费补偿,实现案结事了。法庭从个案出发延伸司法服务,推动“调解一案、规范一片”,实现从个案化解到规范行业、从末端处理向源头预防延伸。

/案例2/

文旅产业跨区域经营、游客异地消费较为普遍。外地游客在旅程中发生纠纷,传统线下诉讼需要当事人跨城往返奔波,时间和经济成本较高。人民法院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开展线上开庭、远程调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高效化解跨区域涉旅纠纷。

远程调解化解涉旅纠纷 降低异地游客维权成本

——胡某、龚某诉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龚某系上海市居民,赴洛阳游览龙门石窟景区,从景区返程乘坐网约车时,与康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康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胡某、龚某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因与承保保险公司就赔偿项目、赔付标准等未能协商一致,胡某、龚某诉至法院。

【调解结果】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该院龙门人民法庭结合“金生玉润 和美龙门”司法品牌建设和辖区文旅产业司法保障工作,立足降低异地游客诉讼成本、高效化解涉旅纠纷,通过线上视频连线,组织双方远程调解。调解中,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核对损失明细,围绕争议焦点释法明理。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线签署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高效化解游客旅程中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龙门石窟是洛阳核心文旅名片,游客在本地旅游期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化解质效直接关系游客体验和文旅目的地口碑。该案事故发生在游客游览景区后返程途中。两位游客均为外地游客,已回到上海,跨域诉讼成本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便民,依托线上调解平台组织远程调解,促成双方在线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游客足不出户即获赔偿。该案让“数据多跑路、游客少跑腿”,切实降低异地游客维权成本,促进文旅发展。

/案例3/

文旅消费是激发内需活力、推动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旅游保险是文旅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游客人身权益和消费体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旅保险纠纷,准确界定保险责任,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文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

依法界定保险赔付责任 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张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张某凭酒店赠送的雪票兑换券,交纳40元押金后进入某滑雪场滑雪。滑行过程中,张某不慎摔伤致骨折,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某文旅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其运营的滑雪场入园游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优游保”境内旅游团体保险。保障内容包含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意外住院津贴等,其中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给付比例100%,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某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没有购买凭证(雪票或交易记录),对于事发地有异议,并称即使需要赔偿,也应当按照张贴于某滑雪场的景区游客意外险索赔流程中显示的“按医保标准”赔付。双方未达成一致。2026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住院津贴。

【裁判结果】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团体旅游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持有效凭证入园,属于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其在滑雪过程中受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付责任。保险单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某滑雪场张贴的索赔流程中显示的“按医保标准”等内容与保险单约定不一致时,应以保险单约定为准。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意外医疗费和住院津贴共计28699.57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文旅保险纠纷、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游客凭酒店赠送的兑换券入园发生事故,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持有效凭证入园的游客应为团体旅游保险的被保险人,酒店赠送的兑换券属于有效凭证,团体旅游保险的保险范围不以游客是否直接购票为限,游客凭兑换券入园滑雪受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赔付责任。该案还明确保险单约定优先于保险公司单方理赔规则,保险公司不得以单方理赔规则降低赔付标准、限缩合同责任。本案判决既维护受伤游客正当权益,对规范涉旅保险市场秩序、优化文旅消费环境、助力冰雪文旅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

汝瓷始烧于唐朝中期,盛名于北宋,在中国陶瓷史上地位显著。平顶山汝瓷文化源远流长,汝瓷是其独有的文化名片。加强汝瓷文化传承创新、发展壮大汝瓷产业,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惩治仿冒字号、混淆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汝瓷文化保护和传承。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汝瓷文化传承发展

——某宫汝瓷公司诉某宫御窑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宫汝瓷厂于2003年创立后,注册第5696XXX号商标。该厂之后成立某宫汝瓷公司,商标转让至该公司并续展至2034年3月20日。某宫汝瓷公司及其产品多次斩获国家级、省级荣誉,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知名度。后该公司发现,某宫御窑公司在电商直播、商品宣传中大量使用近似“某宫”的“某官”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该商标中的汉字“某宫”以及拼音“XXXGONG”系商标中核心识别显著部分,某宫汝瓷公司享有合法商标权益,且品牌在汝瓷行业具备知名度。两家企业经营范围完全重合,某宫御窑公司以“某宫”作为企业字号组成部分,搭配线上近似文字“某官”宣传,足以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误认为二者存在关联,主观攀附商誉意图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某宫御窑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用现有企业名称、停止以该名称开展电商直播,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汝瓷品牌、促进汝瓷文化传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某宫汝瓷公司的汝瓷产品受到市场消费者的认可,其持有的商标已经形成一定知名度,某宫御窑公司擅自使用案涉注册商标中的显著部分作为企业字号的组成部分,属于不正当竞争,不但侵害某宫汝瓷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应侵权责任,警示仿冒字号、混淆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汝瓷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汝窑天蓝釉刻花鹅颈瓶 河南博物院九大镇院之宝之一

汝瓷为我国宋代五大名瓷之一,素有“汝瓷为魁”之誉。核心产区为平顶山市宝丰县清凉寺村,系北宋汝官窑遗址所在地。其天青釉如“雨过天青云破处”,玛瑙入釉,温润如玉,开片似蝉翼。千年文脉,一抹天青,惊艳世界。

PART 02

事 例

/事例1/

以案促治除隐患司法建议筑牢漂流行业文旅安全防线

某景区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以独特的水域景观和漂流项目闻名。涉水旅游项目快速发展,安全事故风险随之增高。2025年7月,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该景区的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景区漂流项目在运营中存在安全隐患,临近漂流旺季,若不及时整改,既威胁游客安全,也影响景区长远发展和地方文旅行业形象。

【主要做法】

一是精准制发司法建议。案件宣判当日,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向景区发出司法建议书,围绕重点水域管控、应急救援能力、风险预警处置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二是跟踪落实推动整改。安排专人对接景区,释明建议内容。景区对照建议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消除安全风险点。

三是延伸服务建立机制。建立黄河三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心,常态化开展景区安全风险排查、涉旅纠纷前端化解,推动景区安全治理由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

【工作成效】

景区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采纳全部建议,立即全面整改。翻新安全警示标识,增设岸线物理隔离,强化重点水域流动巡查,改造漂流河道硬件设施。配齐安全员、救生员和驻场医护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组织溺水救援实战演练。优化全域监控和广播、对讲调度系统,实现险情快速发现、快速处置。

通过系统整改,景区安全管理水平实质提升,此后再未发生人身损害安全事故,游客体验和满意度明显提升。司法建议从“纸面”落到“地面”,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治理成效。

【典型意义】

该事例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建议推动涉旅纠纷源头治理的典型做法。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从个案审理中发现景区安全隐患,及时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景区全面整改,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该事例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延伸司法服务、助推文旅行业风险防范的责任担当。

/事例2/

专线串联聚资源研学专线织就生态文旅司法保护链

西峡县地处伏牛山腹地,域内集中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老界岭5A级景区等资源,是地质遗迹、山水生态、中医药文化叠加的文旅富集地。西峡县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在老界岭设立南北气候分界线司法保护基地,依托“青少年环境司法+生态科普研学专线”,推动司法保护进景区、进课堂、进产业。

【主要做法】

一是府院联建保护阵地。研学专线以老界岭为起点,串联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仲景百草园、恐龙遗迹园等站点,打造“行走的生态法治课堂”,让司法保护从抽象理念变为具体体验。

二是依托节点优化服务。在恐龙遗迹园建成恐龙蛋化石司法保护基地,发布司法保护令,对毁损刻划、盗掘买卖化石等行为划定法律红线。在老界岭设立生态司法工作站和巡回审判点,就地化解民宿经营、旅游消费等纠纷。推行“一景区一法官”,把司法服务窗口前移到旅游一线。同步做好风险提示与普法引导,编发游客维权指南和民宿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三是延伸职能赋能产业。依托老姬调解室、山茱萸法庭等开展诉前调解,将法治教育与保护基地、巡回审判、多元调解相互衔接,使司法保护链从景区延伸到产业和社区。

【工作成效】

多批次青少年研学团队沿线实地学习,在山水之间接受生态法治教育。景区经营者、游客和周边群众的资源保护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依托专线节点常态化开展法律咨询和巡回调解,涉民宿、旅游消费、中药材产业纠纷诉前化解率稳步提升。依托研学专线,实现了法治教育、纠纷化解和生态保护的多重效果。

【典型意义】

该事例是人民法院以研学专线串联生态文旅司法保护资源的典型做法。西峡县人民法院将司法保护、生态科普、研学教育有机结合,把分散的保护力量串成链条,推动司法服务从被动审判向主动治理延伸。该模式成本可控、边界清晰、便于借鉴,为生态文旅富集地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后半篇文章”提供了有益参考。


/事例3/

“四维一体”打造“商和管成”文旅源头治理新模式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坐拥深厚商都历史文化资源,文旅街区、非遗老字号、文创产业高度集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依托“商和管成”多元解纷机制,构建协作中心为“点”、巡回法庭为“线”、网格员工作站为“面”、多部门协同共治为“体”的文旅司法保障体系,推动司法服务主动下沉,形成源头预防、多元调处、闭环处置的治理格局。

【主要做法】

一是六部门协同共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联合区文旅体局、工商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签署框架协议,建立信息共享、风险共防、纠纷共调、发展共促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开展法治体检、风险预警、专项整治。

二是建强司法保护协作中心。在亳都·新象特色街区设立文旅司法保护协作中心,对文创IP、老字号、非遗项目落实“一景区一法官”驻点服务。发布《文旅产业法律风险防控指引》,开通涉旅纠纷绿色通道,落实“半小时响应”机制,实现纠纷不出街区、就地化解。

三是闭环推进源头治理。设立“商和管成”巡回法庭,重点化解合同、用工、版权、物业等文旅领域“民生小案”。派驻12名党员干警担任法治网格员,建立“网格发现—中心统筹—法庭响应—闭环处置”工作模式,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工作成效】

2026年3月体系运行以来,联合开展文旅企业法治体检40余次,解决企业法律诉求60余件。驻点服务50余次,接待法律咨询300余人次,诉前化解涉旅矛盾70余件。开展巡回审判18场,化解涉旅纠纷120余件,旁听群众800余人次。指导调解60余次,网格内纠纷化解率达92%。辖区涉旅纠纷同比明显下降,为郑州建设“一流文旅强市”提供了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该事例是人民法院深化文旅领域源头治理的典型做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立足商都文旅资源禀赋,以“点线面体”四维一体架构统筹阵地、服务、网格和部门力量,把司法保障嵌入文旅产业发展全流程,兼顾企业经营保障与游客权益维护,为基层法院服务文旅融合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事例4/

建强特色法治品牌赋能非遗产业发展

淮阳泥泥狗是远古图腾崇拜的“活化石”,承载着原始图腾文化和伏羲文化,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刘振屯人民法庭深挖非遗文化底蕴,打造“法佑非遗·豫泥新枫”特色品牌,以法治力量护航非遗传承,以非遗文化反哺法治建设。

【主要做法】

一是护文脉,司法前置筑防线。组建非遗法治服务队,聚焦泥泥狗仿制侵权、题材盗用等高频纠纷开展前置普法。对接文旅、市场监管部门和泥泥狗协会,建立疑难纠纷联合研判处置机制。妥善处理非遗传承人分家析产、老作坊权属、传承合约履约等纠纷。梳理典型案例,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送。

二是护产业,双线服务聚合力。线上依托“好周到”政务APP接收维权诉求,线下在乡镇综治中心设立非遗法律服务窗口。牵头制定纠纷流转处置工作细则,划定村居就地化解、乡镇统筹调处、部门联合调处三级标准。邀请行业代表、资深匠人参与线上调解,适配泥泥狗线上销售、跨区域合作需求。

三是护民生,多元融合促发展。与有关部门、协会签署协同保护框架协议,定期召开“非遗议事堂”。打造“法庭+非遗协会+传承人”共享法庭,协助完善行业标准和交易规范。建成“豫泥调解室”,推行“法律释明+行规劝导+乡情调和”三位一体调解法。

【工作成效】

今年以来,刘振屯人民法庭开展“守艺知法”主题普法3场,提前介入潜在隐患17起。线上线下累计受理非遗产业诉求21条,办结19条。司法服务覆盖辖区22个非遗作坊、5家非遗文化企业、48家主要电商经营户。化解直播带货、异地订单、跨区域贴牌侵权纠纷10起。推动出台服务保障非遗产业融合发展12条举措。依托共享法庭完善行业规范9处,妥善化解商事纠纷6件。“豫泥调解室”化解非遗类纠纷11件。

【典型意义】

该事例是人民法院以特色法治品牌服务非遗产业发展的典型做法。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依托泥泥狗国家级非遗资源,坚持司法前置、源头预防,将司法服务嵌入非遗创作、生产、销售全链条。同时挖掘非遗蕴含的和合、诚信文化反哺普法宣传,实现法护非遗、非遗润法的双向互动,为非遗产业化、文旅融合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事例5/

“文旅微法庭”扎根洛邑古城 护航国风文旅新业态

老城区是洛阳“汉服+古城”核心区,洛邑古城连续三年跻身全国十大热门景区。汉服旅拍、城市民宿、特色餐饮、文创零售等新业态快速集聚,涉汉服、妆造、住宿、消费等纠纷随之增多。2026年4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将洛邑古城法官工作站升级为“洛邑古城文旅微法庭”,推动司法服务从“坐堂问案”前移到“景区接单”。

【主要做法】

一是建强解纷队伍。洛邑古城文旅微法庭依托景区游客中心设点,配备“1名庭长+N名庭务主任+1名联络员+N名调解员”。庭长由员额法官担任,庭务主任由街道、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指派,调解员由行业资深从业者、人民调解员、律师组成,覆盖汉服、美食、民宿、娱乐、购物等业态。

二是畅通解纷端口。在景区出入口和游客中心布设“法润文旅”工作码,游客扫码提交诉求。事实清楚的小额纠纷由调解员现场或在线调处;专业性强、争议大的由庭长会同庭务主任研判,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调处。实现“扫码—提交—派单—办理”一站式响应,形成“景区扫码—法院指导—就地调解—司法确认”闭环。

三是健全会商机制。法院与文旅、商务、市场监管、街道、景区运营公司定期会商。每月对调解员开展业务指导,每季度围绕旅游合同、消费权益、住宿餐饮等高频纠纷组织培训,推动“调解一件、规范一类”。

【工作成效】

自2026年4月运行以来,洛邑古城文旅微法庭化解涉汉服、住宿等文旅纠纷56件。召开联席会议2次,针对汉服联盟等行业组织及调解员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5次,推动纠纷化解从单点突破向系统治理升级。围绕涉文旅案件在洛邑古城开展巡回审判2件,将庭审现场延伸到景区周边和矛盾发生地,就地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典型意义】

该事例是人民法院以“景区微法庭”延伸司法服务、护航文旅新业态的典型做法。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将法官工作站升级为洛邑古城文旅微法庭,整合法院专业力量、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实现简单纠纷快调快处、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洛邑古城文旅微法庭把司法服务嵌入文旅产业发展全链条,推动纠纷化解从末端裁判向源头预防延伸,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


来 源:省法院环资庭、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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