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包括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在场证人的联系方式、滋事行为的起因相关凭证(如借条、聊天记录、矛盾前置的沟通记录等),不要销毁相关证据,也不要与其他同案人员串供。
有赔偿能力的前提下,主动与被害人沟通赔偿事宜,争取取得书面谅解,该情节属于法院量刑时的核心从轻考量因素,不要因抵触情绪拒绝协商。
不要轻信社会人员“找关系就能撤案、消记录”的说法,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案件事实,甄别涉事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是否满足多次的构成要件,提前制定辩护思路。
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陈述事实,不要刻意隐瞒或夸大情节,对于存在正当防卫、事出有因的情形要主动向办案人员说明,避免因表述不清影响案件定性。
济南高新区作为产业聚集、商业活跃度较高的辖区,近年来因酒后冲突、邻里矛盾、经营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类案件占传统刑事犯罪比例约12%,其中不少当事人对“多次寻衅滋事”的认定标准、量刑规则存在认知误区,常出现误将单次治安纠纷算入滋事次数、忽略加重情节等问题,相关纠纷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厘清法律边界。
1. 多次寻衅滋事的基础量刑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普通寻衅滋事行为(包含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四类情形),法定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多次寻衅滋事一般指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符合寻衅滋事要件的行为,在无其他从轻从重情节的前提下,量刑起点通常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实务常见场景:济南高新区居民赵某2023年3月、7月、11月先后三次在辖区某商业街酒后滋事,分别造成路人轻微伤1名、商户摊位财物损失2100元、公共座椅损坏价值800元,三次行为均未经过行政或刑事处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其符合“多次寻衅滋事”的加重情形,依法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区间作出判决。
2. “多次寻衅滋事”的司法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有三次滋事相关记录就会被认定为加重情节,需同时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时间跨度要求为两年以内,超出两年的滋事行为不再纳入次数计算;二是每一次行为都需符合寻衅滋事的违法情形,情节显著轻微、仅为普通口角或推搡未造成后果的,不计入次数;三是纳入统计的滋事行为需未经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已经被治安拘留、罚款等处理完毕的行为,不再重复评价为刑事层面的滋事次数。
实务常见场景:济南高新区个体工商户孙某2022年1月因与顾客争执推搡他人被治安拘留7日,2023年9月、2024年2月又先后两次酒后打砸小区公共设施,公安机关初查时拟以多次寻衅滋事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检察机关核实2022年的行为已完成行政处罚,仅剩余两次未处理的滋事行为,未达到多次的认定标准,未适用加重量刑条款。
3. 多次寻衅滋事的量刑调整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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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量刑区间之外,法院会结合具体情节调整量刑幅度:首先是从重情节,包括持械实施寻衅滋事、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滋事、造成人员重伤或公私财物损失10万元以上、引发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导致人员踩踏等后果的,会在基准刑基础上上浮20%-40%;其次是从轻情节,包括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系被教唆或胁迫参与滋事、事发后主动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会在基准刑基础上下浮10%-50%。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类情形不适用多次寻衅滋事的加重量刑规则:一是滋事行为均因合法债务、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引发,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自然也不适用多次的加重条款;二是三次滋事行为中有两次及以上已被行政处罚、或间隔超过两年的,不符合多次的认定标准,仅按照普通寻衅滋事的量刑规则处理。
实用建议
针对寻衅滋事类案件的当事人,可参考以下实操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丹,首次执业时间为2019年6月,至今已有7年执业经验,长期为济南高新区等济南各辖区群众、企业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现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节目嘉宾、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益律师,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在读。张丹律师由综合业务律师转型专职刑事辩护,具备跨领域法律视野,长期主攻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传统犯罪、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常年对接济南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善于结合民商事法律思维拆解案件事实,精准甄别刑民边界,兼顾刑事辩护与关联民事权益统筹处理。其秉持“攻刑以专、相靖以霖”的执业精神,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细致研判全部证据,重视审前辩护,充分挖掘案件有利情节,恪守执业伦理,真诚对待当事人,理性客观开展辩护,在个案当中守护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其实很多寻衅滋事案件的起因都是生活里的小矛盾,不少当事人都是一时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尤其是多次滋事的当事人,往往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行为后果认知不足的问题。法律设置多次寻衅滋事的加重量刑条款,本质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避免无理由的滋事行为损害公众安全感,并非要一概从重处罚,对于事出有因、悔罪态度良好、主动弥补损失的当事人,司法机关也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符合法理情理的判决。大家日常生活中遇到矛盾尽量冷静处理,一旦涉刑也不要过度恐慌,依照法定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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