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了钱,另一方是否必须一起还?这是离婚纠纷和债权人追债中常见的争议焦点。答案取决于债务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判断的核心标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这一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已有体现。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债共签”原则是理解这一规则的关键。它意味着,对于大额借贷,最稳妥的做法是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据上签字。如果只有一方签字,债权人若想让未签字的配偶也承担责任,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笔钱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者未签字的一方事后表示了认可。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通常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家庭成员医疗等开支。这些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即使只有一方签字,也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是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大额借贷、投资、赠与等,就不能想当然地认定为共同债务。
这一规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被负债”。过去,实践中曾出现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额举债,离婚时却要求对方共同偿还的情况,对未举债一方极不公平。法律通过明确举证责任和认定标准,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尹誉强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国际工商管理MBA硕士学位,20多年的法律顾问从业经历,曾先后担任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民生银行管理层、IT互联网集团企业高管,曾任中国华商联合会首席法律顾问并入选投资项目智库专家组成员,20多年的法律纠纷解决经验,擅长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解决,范围包含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公司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公司合规风控、房产纠纷、股权兼并和融资上市咨询、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组等金融类业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