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力 编辑/吕栋】
一款已经通过欧洲监管审评并获得欧盟上市许可的中国创新药,在获批7个多月后又被撤销。
9月25日,欧盟委员会作出实施决定,撤销翰森制药阿美替尼(海外商品名Aumseqa)的欧盟上市许可。此前,阿美替尼于2月12日正式获得欧盟上市许可,用于两类EGFR突变相关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NSCLC)。
这份上市许可此前经过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的人用药品委员会(CHMP)审评。2025年12月11日,CHMP对阿美替尼的上市申请给出积极意见;随后,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2月12日正式授予上市许可。
但几个月后,阿美替尼的欧洲上市进程出现转折。
5月7日,阿斯利康旗下的AstraZeneca AB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并不是翰森制药,而是作出上市许可决定的欧盟委员会。欧盟普通法院公开文件显示,这起案件案号为T-289/26,阿斯利康要求法院撤销欧盟委员会于2月12日授予阿美替尼的上市许可。
阿斯利康在诉讼中提出了两项法律主张:一是认为欧盟委员会在评估阿美替尼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错误;二是认为阿美替尼的申报资料使用了仍处于数据保护期内的另一款药物临床数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内容均属于阿斯利康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并非欧盟法院已经作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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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于5月7日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欧盟委员会授予阿美替尼(Aumseqa)的上市许可欧盟普通法院诉讼公告截图
翰森方面则表示,阿美替尼2022年提交欧盟申请时,申报资料包含公司自主完成的Ⅲ期临床数据和欧洲药代动力学桥接数据;此次撤销涉及注册程序问题,与阿美替尼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或临床价值无关,公司计划基于原始资料重新提交申请。
问题由此变得具体:一家已经完成自己关键临床研究的中国药企,为什么进入欧洲市场后,还要面对奥希替尼的数据问题?
自己的临床,为什么还绕不开阿斯利康的数据?
先看阿美替尼的临床。
EMA资料显示,阿美替尼一线治疗的关键Ⅲ期研究纳入429名患者,将阿美替尼与阿斯利康开发的第一代EGFR靶向药吉非替尼(商品名易瑞沙)进行比较。另一项针对EGFR T790M突变患者的研究则纳入244人。前一项研究中,阿美替尼组无进展生存期中位数约19个月,吉非替尼组约10个月;总生存期分别约39个月和31个月。后一项研究中,约69%的患者出现部分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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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对阿美替尼的临床数据描述截图来自EMA官网
所以,问题并不是翰森没有自己的临床数据,而是这些研究绝大多数在中国完成。
EMA审评资料显示,阿美替尼临床开发中的非中国患者仅占4.6%,没有欧盟患者。为了支持欧洲患者使用,翰森又开展了一项欧洲患者药代动力学研究,共纳入19人。
这就带来了欧洲审批需要回答的问题:中国患者身上的研究结果,能不能用于欧洲患者?
EMA的处理方式是结合阿美替尼自身的欧洲药代动力学研究,并参考其他研究中不同族群的疗效和安全性表现,对中国临床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外推。
对于主要在中国开展临床研究的药物来说,这意味着企业不一定需要为了进入欧洲市场重新开展一套完整的大规模临床研究,也可以通过药代动力学研究等数据,配合已有临床证据,支持监管机构判断不同人群之间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比性。
这也是为什么奥希替尼的FLAURA研究会出现在阿美替尼的欧洲审评材料中。
奥希替尼是阿斯利康开发的第三代EGFR靶向药,商品名泰瑞沙(Tagrisso)。EMA在审评阿美替尼时,参考了奥希替尼FLAURA研究中不同族群的分析结果,用于支持不同族群之间疗效和安全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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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奥希替尼(Tagrisso/泰瑞沙)
由于欧洲患者数据有限,监管机构需要结合已有EGFR靶向药的研究证据,判断阿美替尼在中国患者中的临床数据能否外推至欧洲患者。
问题也由此从医学审评延伸到了数据保护。阿斯利康此次诉讼的核心理由之一,就是认为欧盟委员会审批阿美替尼时,涉及了仍处于数据保护期内的奥希替尼注册资料中的临床数据。
真正的争议,是“参考”还是“依赖”?
阿美替尼的核心临床数据来自自身研究,但在欧洲审评中,EMA又参考了奥希替尼FLAURA研究中不同族群的数据。这里需要区分的是,监管机构参考其他药物的公开研究,与申请人依赖另一款药物受保护的注册资料,并不是一回事。
欧盟对药品注册资料设有数据保护制度。简单来说,药品获批后,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提交的部分注册数据会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保护。在保护期内,后续申请人不能直接依赖这些受保护的数据获得上市许可。
那么,在实际审评中,其他药物的临床研究到底能不能被参考?
一个可以对照的案例是达可替尼。
阿斯利康的奥希替尼FLAURA研究同样出现在辉瑞达可替尼(Vizimpro)的欧洲审评资料中。EMA公开审评报告在讨论治疗背景和研究设计时引用了FLAURA的相关结果,而达可替尼最终于2019年获得欧盟上市许可。
从公开审评材料看,一份申报资料中出现另一款药物的临床研究,并不当然意味着申请人依赖了该药物受保护的注册数据。监管还需要看这项资料具体是什么、被用来证明什么,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证据能否独立支撑上市申请。
另一个更接近阿美替尼情况的案例,是中国创新药企业基石药业研发的舒格利单抗。
舒格利单抗的关键研究全部在中国完成。EMA在审评时,同样需要判断中国患者的数据能否外推到欧洲患者。为此,EMA参考了既往PD-1/PD-L1药物的相关研究,包括默沙东的帕博利珠单抗(Keytruda)、罗氏的阿替利珠单抗(Tecentriq)和百时美施贵宝的纳武利尤单抗(Opdivo)。相关文献显示,亚洲与白人NSCLC患者在应答率和生存获益方面并未表现出足以影响结论的明显差异。
这两个案例说明,欧洲监管判断的关键,并不是“有没有引用别人的研究”,而是外部数据在整个审评中承担什么作用,以及申请人自己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最终结论。
回到阿美替尼。
翰森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的是阿美替尼的注册资料。但阿斯利康认为,欧盟委员会在审评阿美替尼时涉及了仍处于数据保护期内的奥希替尼注册资料中的临床数据,并因此提起诉讼。
中国创新药出海,难的不只是把临床做好
阿美替尼此次争议,表面看是上市许可被撤销,背后反映的却是中国创新药进入海外市场后,面对的不仅是临床数据能否被认可,还要适应当地的药品注册规则。
一款药进入海外市场后,企业需要回答的不只是“自己的临床数据够不够”,还包括中国患者数据能否外推到当地人群、哪些外部研究可以作为科学参考,以及其他药品的注册数据是否受到当地数据保护规则约束。
阿美替尼的案例,恰好把这几个问题放在了一起。
对于中国药企来说,核心临床数据仍是药品申报的基础,但药物出海并不是把国内申报资料翻译后直接提交。进入不同海外市场后,监管机构还会进一步评估中国临床数据能否用于当地患者人群,是否需要开展桥接研究,以及相关注册资料如何获得保护。这些差异都会影响药企海外申报的路径、时间和成本。
阿美替尼此次争议,恰恰发生在这条边界上。
阿斯利康认为,欧盟委员会审批阿美替尼时涉及了仍受保护的奥希替尼注册数据,并因此提起诉讼;翰森则表示,此次撤销涉及注册程序问题,并计划重新提交申请。
翰森方面披露,公司计划将原始资料重新提交给EMA,并表示EMA已经表达了缩短评估时间表的意愿。但重新申请的具体时间,仍取决于后续监管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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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翰森制药公告
对翰森而言,此次撤销也意味着已经完成的欧洲申报流程需要重新推进。对中国创新药而言,出海的成本不只发生在临床研发阶段,注册路径选择、数据外推以及目标市场的数据保护规则,同样可能影响药物最终的商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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