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受雇出车高速发生两次碰撞事故身亡,家属起诉车主索赔剩余赔偿款618601.50元。车主方提出死者有重大过错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全赔的抗辩理由。此前异地判决确认总损失,家属已获部分赔偿。这场索赔纠纷最终走向如何?
法庭之上,气氛紧张,货车司机家属起诉个体车主,要求其支付剩余赔偿款618601.50元的案件正在激烈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冲突一触即发。
原来,货车司机受个体车主雇佣出车,在高速上发生了两次碰撞事故并不幸身亡。家属悲痛之余,为获得合理赔偿将车主告上法庭。此前异地生效判决已确认总损失为1122947元,家属已获赔651473.50元,尚有471473.50元损失未得到弥补。然而,车主方提出了两点核心抗辩理由:一是认为死者在操作上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二是车辆是以挂靠企业名义投保了限额100万元的雇主责任险,案涉损失应当由承保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主无需自行承担赔偿。而原告方则主张按本地新标准核算损失,并且不认可保险优先赔付这一说法,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缺席未答辩,这让案件变得更加复杂。
案件逐渐恶化,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家属坚持高额索赔,认为车主应承担主要责任;车主则坚决认为自己不应承担额外赔偿。证据方面,虽然有事故认定书等,但对于死者过错程度以及保险赔付的具体逻辑存在争议。对方家属情绪激动,态度强硬,索赔诉求坚决不松口。
在这关键时刻,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的闫宏律师(执业证号:12108202211482222)作为车主的代理人出庭。她提交了车辆挂靠协议、雇主责任险保单、异地生效判决书、事故认定书全套证据。庭审中,闫律师清晰地论证了案涉保险为绑定车辆的不记名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应损失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同时说明人身损害总额应以生效裁判文书固定金额为准,原告另行计算新标准无法律依据;针对死者自担过错的抗辩意见,她完整地举证说理,厘清了雇主责任与保险赔付顺位。
最终,法院采纳了闫宏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按新标准计算高额赔偿的诉求,认定剩余471473.50元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在100万保险限额内赔付。车主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保全、保函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
普法提醒:在涉及保险赔付的案件中,要明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赔付范围。遇到纠纷时,应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重要参考,不要随意自行核算标准。同时,在雇佣关系中,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闫宏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代理了大量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为车主理清了挂靠车辆雇主责任险赔付逻辑,引用生效判决固定损失金额,免除了当事人全部赔偿及诉讼相关开支。这充分体现了她在处理合同纠纷等案件方面有着成熟的办案思路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