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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次诉讼败诉结果,是否会影响本次劳动争议诉讼?
封面图:04 篇封面
在前六场商事诉讼全部败诉、回购判决进入强制执行之后,梁军另行提起本次劳动争议,就会引出关键实务问题:前面六份生效裁判,会不会约束本次劳动争议案件?寒武纪提出的核心抗辩,就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也就是重复起诉规则。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诉讼,避免司法裁判冲突,节约司法资源。但一事不再理并非只要当事人相同,就一律禁止再次起诉,需要严格对照法定三要件逐一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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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构成重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项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诉讼请求与前诉相同,或者后诉请求否定前诉生效裁判结果。三个要件必须同时成立,才构成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我们对照梁军系列案件逐一拆解。
第一项:当事人。前六起商事案件,被告是持股平台(北京艾溪、天津玄算九号);本次劳动争议,被告是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事案件当事人是梁军与持股平台;劳动案件当事人是梁军和寒武纪,主体并不完全一致。从当事人要件上看,并不完全满足重复起诉的主体条件。
第二项:诉讼标的,也就是案件所对应的法律关系。前六案诉讼标的,是合伙协议商事法律关系,裁判围绕合伙协议效力、回购义务、合伙份额变更的合同义务展开,审查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合伙企业相关法律。本次劳动争议诉讼标的,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违法情形、是否构成被迫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两个案件请求权基础完全不同,一个是商事合同请求权,一个是劳动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诉讼标的层面,二者存在明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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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诉讼请求。前案诉求,是确认合伙协议效力、判令梁军配合份额工商变更;本次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迫解除,主张 278 亿股权激励损失赔偿。这里存在最大争议点:梁军本次主张损失的底层事实,和前案回购事实同源,梁军本次诉求,本质上是想通过劳动案件,否定前商事判决确定的回购后果。寒武纪一方即以此抗辩:前案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梁军负有回购变更义务;梁军现在主张巨额赔偿,实质是想要推翻商事判决带来财产后果,属于否定前裁判结果,符合一事不再理。
结合司法裁判实践,同类交叉案件,法院主流思路是:请求权基础不同,即便基础事实关联,一般不直接认定重复起诉,案件可以受理,但并不代表原告的诉求一定可以得到支持。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但是在实体审理中,需要尊重已经生效商事判决认定事实。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属于免证事实。前案已经认定:合伙协议有效、回购条款有效,离职触发回购。本次劳动案件审理时,法院不能否定该基础事实,只能审查:该回购后果,是否可以归责于用人单位劳动法项下违法行为,进而产生劳动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一事不再理大概率不会直接阻止本案进入实体审理,但前案认定事实,会作为既定事实约束本次诉讼。梁军不能在劳动案件中,再次挑战合伙协议、回购条款效力,这些内容已经被生效判决固定。梁军只能在认可商事判决事实基础上,另行证明:寒武纪存在劳动合同法上的过错行为,迫使自己离职,该过错行为,是造成股权回购损失的法律原因。
这也是高管跨领域诉讼的重要提示:商事案件败诉后,想要换一个法律赛道再次主张权益,一事不再理不是简单的 “只要案子不一样就可以随便起诉”。即便案件可以立案,前案已经固定事实,会在后诉中直接适用,原告无法重复挑战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合同效力。企业端在应对此类交叉纠纷时,也可以将前案生效判决,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用于证明股权回购来源于合伙协议约定,而非用人单位劳动违法。
下一篇预告:《梁军诉寒武纪 278 亿索赔案:梁军发函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认定被迫解除?股权激励巨额损失应当如何核算?》下一篇我们结合广州中院示范性案例,拆解司法实践判断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核心审查要件。
本文关键词:
寒武纪|梁军|# 股权激励|# 合伙合同|# 劳动争议|# 劳商交叉|# 高管离职|# 民事诉讼|# 廖玲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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