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桶污水倒灌致全屋、楼下受损,共用管道发现湿巾、卫生巾等杂物,找不到抛扔者,业主起诉楼上多户索赔。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下水道污水倒灌漏到楼下,溯源无果
12楼业主把楼上6户告上法院
济南一小区12楼业主宋某家中卫生间污水返水,污水渗漏到楼下,屋内木地板、门套被泡坏。物业疏通管道发现堵塞物为湿巾,无法确认是谁丢弃。
宋某认为是楼上住户不当排污造成损失,协商赔偿无果后,将13至18 楼共6户业主诉至历下法院,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判楼上6户和受损业主平摊损失
庭审中,楼上业主各有说法。有人称房屋尚未实际入住,水电用量很低,不可能造成堵塞。有人认为,堵塞可能与建筑垃圾、施工遗留或管道维护有关,不能仅凭清理出的湿巾等物品认定由楼上业主造成。也有人提出,宋某本人也是该管道使用人,且堵塞位置在11楼与12楼之间,不能将全部责任推给楼上业主。
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小区排污主管道、给排水系统、化粪池等进行巡视、清理和维护。事故发生后,物业也及时派员到场处理,并积极协助业主沟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共用排水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查明事实,案涉管道堵塞物为湿巾、卫生巾等生活用品,此类物品显然不应投入马桶排放。该行为具有偶发性,且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结合堵塞位置和管道使用情况,12楼以上6户业主均存在使用该排水管道并造成堵塞的可能。
对于部分业主提出的未入住抗辩,法院认为,从其提交的水电记录看,相关房屋均有用水情形。未入住状态不能完全排除偶尔到访、装修检查、雇佣保洁等行为产生少量用水,相关证据不足以形成排除自身实施侵权行为的优势证据,故对其免责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宋某作为12楼业主,虽主张自己并未入住,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堵塞位置位于11楼与12楼之间,不能排除12楼住户不当使用马桶造成堵塞的可能,宋某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已提交排污主管道、给排水系统巡视记录表及清淤、疏通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履行基本管理、维护义务,且事发后及时到场处理,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法院结合宋某提交的维修报价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认定其因维修房屋支付11600元,购买门套支付2445元,并酌定本次堵塞支出的保洁费及美缝费200元,合理损失共计14245元。对于宋某主张的橱柜更换费用,因未提交实际付款凭证,且未对价格合理性充分举证,法院未予支持。对于其主张的租金损失,因未提供房屋出租证明,法院亦未予支持。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6名被告及宋某自身平均承担损失,即每人承担2035元。最终,法院判决6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赔偿宋某2035元,驳回宋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法治日报
编辑 陈伊
审核 潘俐 王晨郁
校对 崔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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