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
《行动方案》明确,到2030年,全省孵化器数量突破20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突破2500万平方米,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200家、省级孵化器500家,引育科技型企业5万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万家。
统筹空间规划布局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支持各地聚焦主导产业统筹新建或优化提升一批孵化器,鼓励山区海岛县开展孵化器建设。
到2030年:
实现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在设区市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全覆盖;
省级孵化器在县(市、区)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核心区和协同区全覆盖。
引导多元主体建设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孵化器,建设成效作为省属本科院校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引导龙头民营企业建设孵化器,围绕产业生态开展深度孵化,建设成效作为评价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推动国有企业建设孵化器,建设成效纳入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到2030年,建设由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投资机构主导的省级以上孵化器各50家。
推动存量载体提升
鼓励众创空间积极转型,打造具备标准功能的孵化器,支持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率先向省级以上孵化器转型。
推动现有孵化器优化发展方向、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探索超前孵化、离岸孵化、一人公司(OPC)社区孵化等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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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浙企之家”服务站点和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服务资源向孵化器延伸。
引导各地将孵化器相关服务纳入“创新券”“服务券”“算力券”等支持范围。
加强品牌化卓越化发展
支持各地通过专项招引、联名共建等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孵化品牌。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载体开展跨境孵化,强化全球资源链接,推动国际项目落地。
各地要以省级以上孵化器为重点培育对象,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营团队优异、孵化模式先进、具备国际一流水平的优质孵化器,推动行业升级发展。
加快成果转化落地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与孵化器建立长效对接机制,开辟项目入孵快速通道。
支持孵化器常态化开展项目路演、专利转化、投融资对接、产业链匹配等活动。
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离岗创业创新制度,加速实验室成果向产业端转化,推动更多科技成果在孵化器转化落地。
强化协同联动
建立孵化器与龙头企业结对机制,推动龙头企业与在孵企业在技术研发、场景应用、战略投资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加速器等平台作用,强化创业辅导、市场拓展、要素保障等支持,加速企业成长。
加大投融资赋能力度
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带动作用,以市场化方式积极支持孵化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用好央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等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保费补贴等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基础设施项目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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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孵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引育,推动“园区运营管理师”新职业申报,建立培训体系;探索创业导师备案制度,建立创业导师库。
鼓励高校与相关方共建园区运营管理“微专业”,支持在孵化器从业人员中开展“校企双聘”和“产业教授”选聘。
强化激励机制,鼓励各地将孵化器人才列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积极推荐有突出贡献的孵化器人才参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等。
强化政策服务保障
将省级以上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作为“春雨润苗”等行动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强税收政策宣贯指导;依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减免等专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加强用地用房保障
支持通过“供楼+供地”双轨并行模式,保障孵化器发展需要。鼓励各地探索完善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供地方式支持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实际运营的孵化面积可不纳入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范围;不以企业经营规模作为招商条件。
将孵化器纳入盘活存量用地重点支持对象,在符合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保障安全等前提下,支持各类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孵化器,对孵化器项目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筑容量或开发地下空间用于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行动方案》还要求加大组织宣传力度,做好全省孵化器监测评价,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梯度培育体系。打造“浙里孵”省域孵化品牌,汇集项目路演、行业交流等多元活动,提升浙江孵化的品牌影响力。
编辑:季群雅
责编:缪歌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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