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女子驾驶摩托别车遭脚踹”事件有了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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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别车遭脚踹被罚200元##女子别车被踹事件处理结果#【衡阳警方查处“女子驾驶摩托别车遭脚踹”事件】记者10月3日从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了解到,日前发生在衡阳市的“女子驾驶摩托别车遭脚踹”事件已有调查处理结果,涉事双方均被依法处理。
据衡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9月29日,该支队接到崔某报警,称其驾驶的摩托车遭人脚踹。民警经调取路面监控、询问当事人等调查取证查明:9月28日19时30分许,刘某某(男,持C1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沿蔡伦大道经匝道驶入衡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崔某(女,持C1D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前方行驶。双方行驶过程中发生口角,崔某多次故意压低车速别车,刘某某下车脚踹崔某驾驶的摩托车。
经调查取证查实,崔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车时有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衡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对崔某的3项交通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4分。刘某某脚踹摩托车的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情节轻微,由属地派出所依法予以批评教育。|
看这个新闻必须对照三天前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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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湖南衡阳一名孕妇骑电动车在马路中间车道行驶,速度较慢。后方汽车闪灯提醒后,女子依旧慢速骑在中间车道,未靠边让行。后车司机找机会超车离开后,该孕妇在下一个路口追上并进行别车行为。司机情绪失控,下车猛地踹向女子的车,将车踹翻。
据车主自述,事后其赔偿了女子800元,并表示衡阳市交警队已联系自己获取完整视频,将处理此事。|
应该说,这两个新闻是同一个事,三天前的新闻是今日新闻之前传。三天前新闻的“衡阳市交警队已联系自己获取完整视频,将处理此事。”处理的结果就是文初提及的新闻:女子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4分。男子由属地派出所依法予以批评教育。
三天前新闻说女子是孕妇,今日新闻没说孕妇,而仅仅说“女子”。此前,司机称踹车时并不知道对方怀孕,事后得知对方怀孕4个月,当场赔偿800元。我前天曾经写了文章《孕妇骑车别车被司机踹翻事件,孕妇不是铁帽子王,希望执法不“和稀泥”》,呼吁警方考虑前因,对“孕妇”严惩,不能和稀泥,更不能重男轻女,从今天的处理结果看,所愿皆成。
女子崔某因存在不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3项交通违法行为,被合并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4分的处罚。其多次故意压低车速别车的行为,是引发矛盾的主要源头。交警部门的处罚非常到位,体现了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过罚相当的理念和原则。
对司机刘某某脚踹摩托车的行为,鉴于其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产损失,情节轻微,由属地派出所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这个更是画龙点睛之笔。说画龙点睛就在于警方没有为“安抚“女子崔某而对司机刘某从重处理,而是实事求是作出批评教育的处理。既不和稀泥,也不各打五十大板,彰显了大衡阳警方高超的执法水平和是非分明的执法态度。
本次处理完全遵循“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没有因崔某是女性、是孕妇就豁免其交通违法责任,也没有因司机被别车挑衅就忽略其踹车行为的不当性,真正做到了错责对等、分别担责,一个不放过。路怒没有一个赢者。
此事件的处理让所有交通参与者都清晰懂得:别车挑衅要受罚,冲动踹车也不对,没有“谁弱势谁有理”“谁受伤谁占理”的模糊空间,公众对规则的信任度会大幅提升。
女人不是从轻的招牌,孕妇不是免罪牌,衡阳警方这次不负众望,作出了一个公平公正、痛快淋漓的决定,必须表扬和点赞。希望这样旗帜鲜明、不偏不倚、不和稀泥的处理决定越来越多。唯有如此,才能全面构建法治社会。
这种旗帜鲜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处置,本身就是最生动的法治普法,能倒逼更多人养成“遇事找规则、不搞情绪优先”的行为习惯。这种不偏不倚、不和稀泥的执法,正是构建法治社会最扎实的微观基础。
有必要一提的是,今日公开的官方通报中未提及该女子的孕妇身份,相关“怀孕4个月”的说法好像来自网传视频及当事人自述,暂无权威来源佐证。我说个假设,假设这女子不是孕妇呢?
假如该女子不是孕妇,而是其故意编造孕妇身份告诉司机的,司机基于“孕妇”的由头而给了800块钱补偿,司机就存在被欺骗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基于以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女子崔某并非真实孕妇,司机刘某可以要求女子崔某返还800元。就这一个鸡毛蒜皮的纠纷小事,上了网就是一个大新闻和一大堆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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