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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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国家赔偿实务中,不少当事人遭遇公安直属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扣押等强制措施后申请赔偿时,常会遇到一种程序性驳回理由:直属分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是适格赔偿义务机关,直接不予受理。
那么,能否以公安直属分局无法人资格为由不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最高院入库案例《李某知申请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违法刑事拘留、违法刑事扣押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省、市公安机关的直属公安(分)局,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直属公安(分)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由设立该直属公安(分)局的省、市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赔他1号答复精神,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的省、市公安机关直属公安(分)局,可以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直属公安(分)局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则由设立该直属公安(分)局的省、市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没有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财政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费用支付申请,其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独立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眉山市公安局。眉山市公安局、四川省公安厅以眉山市公安局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由对李某知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错误。
【裁判观点简析】
“受理资格”与“赔偿责任主体资格”并非同一概念,这是本案最大的纠偏价值。
1. 当事人的赔偿申请权是法定权利,不受主体认知错误影响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被侦查机关职权行为侵害,即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只要存在实际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权益受损基础事实,法院及赔偿机关就应当依法受理、实体审查,不得因当事人列错义务机关直接不予立案。
2. 直属分局无法人资格,仅影响“谁来赔”,不影响“能不能诉”
区县公安分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市局直属分局、直属支队、专业警种支队等,属于市局内设机构,人事、财务、执法责任均归属于市局。
该法律后果是:责任由上级市局承接,而非直接剥夺当事人的维权渠道。
司法机关针对错列直属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应先依法受理案件、开展事实审查;经核查确认直属分局不具备独立赔偿主体资格的,直接认定设立该机构的市级公安局为适格赔偿义务机关,继续审理实体争议,不得程序性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公安刑事国家赔偿时,若直属分局办案,可直接列明实际办案单位,即便主体不适格,审理机关也应当依法自动更正。若遭遇单纯以“无法人资格”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申诉,要求法院依法实体审理,保障自身法定救济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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