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在天津市宝坻区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股东王作军的股权被非法侵吞一案,为了帮助伪证者的利益,连“鬼魂”都被请出参会签字,这不仅违反了人伦常理,也冒了天下之大不韪,然而就是这么一起荒唐鬼案却受到法官的认可,并判处控告该“鬼”案的王作军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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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是国企,在企业改制后,不仅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就连王作军等职工股东的股权也被非法剥夺,王作军对掠夺自己股权的控诉,实际上仅是掠夺者所犯罪行的冰山一角,而掠夺者会拼命阻拦和歪曲,也是在所难免,本在意料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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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我已四次发文,但仍在有人负隅顽抗,认为《股权转让协议》虽然不是王作军其本人签名,但并不等于是伪证。记得我曾经多次说过,股金是私有财产,除了本人和家人,别人不能冒领。不仅如此,王作军现还有从法院调取的证据证实,已经死了五年的原该公司最初的法定代表人李杰,不仅也前来参加了莫须有的《股东会决议》,也还在当天的《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并被法官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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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军说,我从未与李杰一起参会,但伪造者却把我的名字和已死了五年的李杰的名字同时列在一起。我控告《股权转让协议》是假的,但李杰也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名。所谓《股东会决议》的召开时间是2005年11月18日,但却被涂模糊,而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也是在2005年11月18日,显然这与王作军的诉讼是不可分割的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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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是真的,就请法官调查一下,是谁把李杰从坟里请出来参会并签字,事后又是谁把他送回坟中?当然了,再糊涂的法官也不敢把这“鬼”故事写进判决之中,但却又不仅认定了李杰确实已死,还白纸黑字的留存在法院的档案之中。如果说作为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文件的《股东会决议》是真的,那除非是鬼能复活。如果承认是假的,那么陈同喜的手章和天津市宝坻区工业总公司的公章又是怎么盖上去的?这岂不是在共同伪造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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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在本案中举例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是王作军的,一份是已故李杰的,因是不可分割的同一事实和同一主体,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说王作军已被司法鉴定为伪证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伪证,那么死者李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是伪证,如果说不是,那么就应请李杰再次从坟中出来作证。如果说是,那判王作军败诉的依据又是什么?另在工商档案中,证明王作军还有11000元股金的《公司股东名录》已被加盖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章,那么这11000元股金已被其本人领取的证明又在哪里?如果拿不出证据,这该否是枉法裁判,目前已有判决披露李杰确已死亡,如果鬼能复活,那就无理可讲,王作军也无奈的认可败诉,不然,对王作军的股权转让假案就应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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